在民事案件中,关于案件事实,原告和被告往往会给出不同的版本,让人 莫衷一是。刚开始你会觉得要么其中一人说谎,要么两人都说谎,后来发现并不是这么回事。有一次在和法官交流的过程中,法官引用纳粹宣传部长戈培尔的一句名言——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成了真理——启发了我。
我们平时所谈的事实,往往是被加工的结果,当然,这种加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撒谎,所谓的加工,是说这里掺杂了个人的情感、立场和价值观,甚至可以进一步说,事实是在个人情感、立场和价值观的推动下得以建构。这样的事实,就不能再单纯地等同于事件。
也就是说,事实本身受到当事人情感、立场和价值观的左右。而且,人有一种倾向性,就是自我强化。一旦当事人对一个事实有了掺杂个人情感、立场和价值观的解读,形成自己的观点和判断之后,他将通过种种途径或蛛丝马迹来印证、强化自己的观点和判断,来证明自己是正确的、正义的、无辜的、不幸的。这里就会出现不可思议的结果,人成了自己观念的奴隶,人被心中的念头所主宰。
面对这种让人莫衷一是的事实,法律所能做的只能是在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法律上的事实。法官不是上帝,没有目睹案件的前后经过,不是什么天知地知,何况法官本身也会掺杂个人情感、立场和价值观;另外,试图把当事人的情感、立场和价值观从中剥离出来,纯粹是一场徒劳。
法律既然如此“软弱无力”,那还能做什么呢?法律只能对人的行为划界并设定裁判规则,即使涉及到情感、立场和价值观,那也只能取社会主流最大公约数。这个结论看似悲观,何尝不是对个人情感、价值观和立场的尊重呢?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也得学会适当抑制个人的情感、价值观和立场。
最后,奇怪的是人为何会有自我强化的倾向?这个倾向本身是否有积极的价值?首先,人有自我强化的倾向,是人的自我意识进化和发展的结果;其次,若这个倾向不能得到牵制和平衡,将是一件很危险的事,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不说,人自身也会走向疯狂。在一个多元化、公平博弈的社会里,人的自我强化,或许对人的个性和自由发展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
PS:引用某位哲学家的话来印证本文观点:“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观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