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民事行为的人所作出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
姚宜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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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受疫情的影响,小孩都在家学习。近一段时间来经常会接到亲友咨询,“我家小孩在手机上玩游戏充值了几千块,这个钱能不能退回来,该怎么办?”我家小孩打赏网络主播多少多少钱等等。这个问题在很多家长而言,都认为小孩作为未成年人所作出的行为是无效的,但在面对游戏客服时,却说不出所以然来,屡屡被搪塞。其实这问题其实归根到底其实就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那么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民法总则之规定,年满十八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智力障碍、精神病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行为效力问题。
在清楚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之后,回到本文开头的问题,那么此处需要明确的就是小孩所作出的行为是否具备效力。结合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第17条可以看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故,上述问题中小孩的充值、打赏问题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首先看与其年龄是否相适应;若不适应其年龄应当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方可有效。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
当然,这儿我们也得先说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普通的,与其年纪相适应的行为的效力。如小孩买个零食,买个铅笔等等行为应当认为是属于与其年龄相当的行为。另外纯获益的行为,如长辈所给的红包收益,接受他人赠与的财物等等属于纯获益。如果一个十岁的小孩跑去商场购买一台电脑花费上万元,那么这种行为比较客观,应当认定为与其年龄不详适应。若法定代人不认可,可以直接拒绝追认,那么该行为无效。
三、采用网络交易方式形成的交易行为如何处理?
如文章开头所述的,采取的网络交易、网络充值实施的行为,如何去证明操作系限制民事能力人的行为就成为难题。也是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48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家长欲拒绝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通过网络作出的民事行为,则需要证明,作出该行为的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该待证事实的证明难度是非常大的。
现实中,倘若通过文字记录或者视频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充值、打赏用户为未成年人,那么可以推翻行为能力的推定,进而可根据未成年人行为的能力状况最终确认充值、打赏的效力。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行为归于无效;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根据该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来判断是否有效,若不相适应则法定代理人不追认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网络平台退款。
综上,可以看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作出的与其年龄相不相适应的行为,法定代理人不追认的情况下,不发生效力。尤其是网络发达的今天,网络行为取证难、证据固定难对法定代理人的举证也是造成了诸多的困难。导致往往在发生上述情况后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那么为避免上述问题,应当从源头上杜绝,避免事后补救,家长应当给小孩做好表率,少玩手机少玩游戏;引导小孩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