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现代分权制衡政体
美国政治的历史基础
从1787年制宪建国到1828年左右,美国还算不上是一个民主政体。
美国建国之后半个世纪内的政体模式,称作是“现代分权制衡政体”——它是一种立宪主义、法治、分权制衡以及少数人拥有投票权的政体模式。
美国开国之父1787年在费城通过制宪会议建立的是一个共和国,而不是一个民主国。
因此,美国在建国时刻建立的并不是一个民主政体。
当时许多美国政治精英们都认为,只有代议制民主才能被称为共和政体,亦即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来治理国家。跟人民自己直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体相比,代议制民主反而要拥有更多的优势。
美国从独立到制宪建国
1776年7月4日,北美13个殖民地通过召开大陆会议方式宣布独立,由此拉开了美国独立战争的序幕。1783年,美国人赢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
1787年,各州代表共55人先后来到费城独立厅参加制宪会议,其最终结果就是制定了1787年《美国宪法》。
1787年《美国宪法》基本上奠定了美国整个政治制度的基础。
美国宪法与政体模式的历史根源
美国的宪法与政体模式的源头:
第一个源头是英国立宪政体的政治传统。
第二个源头是美国政治精英对罗马共和国的历史记忆。
第三个源头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
美国政治演化的实力结构、制度规则与观念体系模型
实力结构决定制度规则,然后再由实力结构与制度规则共同塑造观念体系。
随着人类政治文明程度的提高,规则与观念的影响力也在提高。当人类演化到一个比较高级的阶段时,观念对人类行为的影响力就会变得非常之大。
随着人类政治演化及其文明程度的提高,从观念体系到制度规则、再到实力结构的反向传导机制亦有可能成为现实。
何种因素决定了美国能通过打赢独立战争来建立一个稳定的共和国?
首先,北美殖民地的军事系统是建立在共和制基础上的。
华盛顿组建大陆军的军事行动授权来自大陆会议。大陆会议是北美13个殖民地派出各自代表组成的共和制议会,代表的是13个殖民地的人民。
华盛顿在军队中的领导权与合法性来自13个北美殖民地的授权。
其次,除了军事系统背后的政治权力基础,北美13个殖民地本身有着许多独特的政治传统,即立宪主义、法治、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自治等。
北美13个殖民地不仅长期维持着自治传统,而且是以联邦制方式召开大陆会议的。
再次,政治家的认知与观念也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绝大部分的重要政治家与政治精英都是共和主义者,而非威权主义者。
实际上,作为政治家,华盛顿在骨子里就是一个共和主义者。不仅华盛顿是共和主义者,本杰明·富兰克林、托马斯·杰斐逊、约翰·亚当斯、詹姆斯·麦迪逊等开国之父们也都是共和主义者。
美国制宪与混合政体
制宪目标:创建有效国家与有效约束国家
1787年,55名各州代表来到费城,其主要目标是修改已经无用的《邦联条例》,进而在此基础上为美国建立新的制度框架,在美国创建一个有效的中央政府。
首先是创建有效国家,其次是有效约束国家。这才是美国制宪的完整目标。
政治制度构建:一系列重要的建国文本
一个反复被提到的美国早期政治文本,就是1620年的《五月花公约》。
《五月花公约》确立的两条政治原则不仅非常明确,而且影响极为深远。
一是北美殖民地应该是一个公民自治团体,这意味着它不可能是君主制的或任何其他专断统治的,它应该由民众自己组成政府并实施自我统治;
二是民众应该服从经由这一原则产生的政府及其颁布的法律。
更重要的建国文本恐怕就是1787年《美国宪法》。
还有两个基础性文本:一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与约翰·杰伊三人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所著的《联邦党人文集》,二是詹姆斯·麦迪逊所著的《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联邦党人文集》和《辩论》也常常被学术界视为1787年制宪会议与《美国宪法》的最佳诠释文本。
美国开国之父们的制宪原则与治国理念:
第一,政府是必要的,国家是必要的;
第二,必须要对国家、政府、统治者与政府官员拥有的政治权力进行约束。
第三,首先要有一个拥有基本政治能力或国家能力的政府,或者说要有一个有效政府或有效国家;
第四,仅有一个有能力管理人民的政府是不够的,政府还需要管理与控制自身的行为,包括控制政治权力的边界以及有权者对权力的行使。
第五,控制政府主要靠民主的办法;
第六,仅有民主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其他“辅助性的预防措施”。“辅助性的预防措施”主要是指两项:法治与分权制衡。
分权制衡体制:横向与纵向
美国早期的分权制衡体制犹如一部复杂精致的政治机器,这部机器是由横向和纵向的两套装置构成的。
横向的分权制衡体制是指,在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层面的水平分权制衡,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间的分权制衡。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行政权由总统行使,立法权由国会参众两院行使,司法权由联邦法院行使。这三种权力不仅彼此分立,而且还互相制衡。
纵向的分权制衡体制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即中央政府)与州政府的分权制衡。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同时从宪法与人民授权中获得政治权力,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权力上互不统属,即联邦政府不是州政府的上级单位。
美国宪法既有明确的央地分权条款和有利州权的诸种规定,又因为某些宪法条款的设计,再加上时势所需,联邦政府亦有可能获得较大的主动权。
如何约束行政权或如何约束总统?
首先,总统职位由四年一次的选举产生。而且最多只能担任两届。
其次,总统权力受到国会参众两院的诸多约束。
此外,当总统违反宪法或涉嫌渎职与犯罪时,国会还可以启动弹劾调查,甚至最终弹劾总统。
最后,美国总统除了受到周期性选举和国会的常规约束,还受到一系列其他制度安排与机构的约束。
法治与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是指,联邦法院法官可以以违宪为理由,判决国会立法、总统决定与行政命令以及各州立法、各州政府决定无效。
起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787年《美国宪法》固然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并赋予了联邦法院以司法权,但并未明确规定联邦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
真正使得美国司法审查权得以确立的,是1803年时任首席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的一个重要判例,即联邦最高法院关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司法裁决。
马歇尔得出的结论是:“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判断什么是宪法,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由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国会某个立法的某个条款由于是违宪的,因而是无效的。
马歇尔就在无意间创造了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这个案例也构成了美国司法审查权的起源。
司法审查权与民主的博弈
从长期观点来看,联邦法院及其大法官们,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上,其实是在宪法文本的保守主义解释和美国社会不断变化的、不断进步的民意之间小心翼翼地寻求平衡。
或者进一步说,联邦法院从趋势上说是不断地从司法解释的保守主义立场退却并不断地向进步的民意做妥协和让步的过程。
长久维持的宪法都要保持一定的弹性与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