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后我能更改孩子的姓氏吗?
上周开庭,遇到的一个案件,双方感情破裂起诉到法院离婚,男方同意离婚,却当庭说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理由是“你有本事离婚,你就自己养去,抚养费我一分钱都不承担”,女方听完这句话,当时就抖得心脏病都要犯了,这样的男人不要也罢,“同意,我坚决同意,你不支付抚养费,儿子这辈子你都别想见,我直接把姓也改了”,案件最后调解离婚,法官释明,做为父亲的探视权要保证,也不能擅自更改孩子的姓。
好了问题来了
离婚后男方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女方能否擅自更改孩子姓氏吗?
分析问题
一、孩子在出生之后的姓名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的,所以之后对姓名的更改也是必须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
二、但是孩子如果满18周岁,孩子是有权更改自己的姓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关于案件的思考
每个孩子自出生之日就法定的享有父母双方抚养的义务,结婚时很多的司仪都会问,遭遇生老疾病能否相爱依旧,却没有人会代那个有可能出生的孩子问一下,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能否依法承担他们的抚养义务,能否保证,不会因为婚变将孩子变为报复另一方的工具。
在孩子的世界,父母一方是否支付他的抚养费,并不是关注的焦点,他关注的就是在我的生活里,他们的爱是否出现,抱抱,亲亲,贴贴,一起吃饭,一起看电影,一起读书,短短的十八年,却是他人生观、价值观、婚姻观形成的最重要的阶段,缺乏任何一方的爱,都不可能造就一个主流或者完整的价值观体系。
对于探视权,姓名的更改,在孩子18周岁之前,是没有办法以自己的意志决定,但是孩子满18周岁后,他是有权决定这一切的,法律没有办法保障一个不尽抚养义务的人一辈子要求他的孩子冠以他的姓,和他一辈子对孩子的探视权,但爱和责任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