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叫“茂县”的名字红遍了网络,不是因为重要国事活动而聚焦在这,而是因为一个普通的老师体罚学生,网络疯传此老师在上级部门对其作出处理后而悬梁自尽了。
介于事件的影响,茂县教育局也就此事件发了微博,澄清此“悬梁自尽”之事只是谣言。
事件的发展过程是这样的(如果您已经了解可略过):
茂县教育局《关于凤仪小学老师体罚学生处理情况的通报》
2017年4月6日,知悉茂县凤仪小学发生教师夏某老师体罚学生后,茂县教育局、茂县凤仪小学高度重视,积极与家长协调沟通、对学生提前进行心理辅导介入,引导学生消除影响,健康成长。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情起因
2017年4月6日中午,凤仪小学五年级一班夏某老师利用午间休息时间在办公室对该班部分学生进行作业辅导,因该班学生何某作业字迹潦草,在批评教育过程中使用抽拉教鞭打了何某臀部。
二、处理经过
1、4月9日晚上,何某家长发现何某臀部皮下淤青。当晚,家长与夏老师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夏老师知道自己的错误行为后向家长进行道歉。
4月10日上午,何某家长向派出所报警后与亲属一行五六人到学校就何某被体罚一事进行反映。同时,向教育局反映此事。
2、接到情况反映后,县教育局及学校高度重视。县教育局局长、副局长第一时间赶到学校,与学校班子一起与家长协调并作出承诺:
一是要求学校对何某积极医治和进行心理辅导;
二是要求夏某老师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向家长道歉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是教育局对夏某老师的错误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要求夏某老师承担何某医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3、4月10日,协调结束后,当地派出所出警警员将夏某老师带至派出所进行训诫。训诫期间,县教育局及学校负责人到派出所对夏老师进行批评教育。
4、4月10日,协调结束后,根据协商结果,按县教育局及学校安排,何某家长将何某带至县医院进行诊治;
4月11日,按照家长意见,学校安排该校教师江某某、余某某陪同家长将何某带至成都华西医院进行诊治,医生诊断为皮下软组织损伤,三七片泡水口服即可。
到成都检查治疗前,学校校长私人暂借30000.00元交付何某母亲手上,用于何某学生的诊治,诊治结束后结算。
5、4月10上午,县教育局紧急召开专题党组会。会上,局党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决定对夏某老师的错误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6、县教育局及学校积极与何某学生及家长进行联系沟通,何某同学已于4月14日按时到校上课。同时,县教育局及学校积极协调联系心理专家,做好了对何某进行心理疏导帮扶的各项工作。
三、处理结果
4月10日,县教育局党组行文对夏某老师作出处理决定:
一是给予夏某老师记过处分;
二是将夏某老师调离凤仪小学,到偏远乡镇小学工作;
三是责令夏某老师对错误行为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向学生家长当面道歉,并承担何某医疗费用;
四是夏某老师2017年度年度考核不下结论(取消当年教师绩效及年度目标考核奖励)。
同时,县教育局要求全县各校园及广大教师认真按照《2017年度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方案》,引以为戒、深刻吸取教训,严格依法规范办学,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进一步推进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茂县教育局 2017年4月20日
此微博一出,后续网络上就有各种声音出现,传得最疯狂的是“茂县的小学五年级老师上吊自杀了。”随着网络事件的持续升温,茂县政府及教育局也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于是在5月11日发表声明,澄清某些情节。
事件虽然如风般过境,但带给社会、带给家长、带给老师们的影响没有这般轻巧,而是如烧红的烙铁烫在了心灵深处,留下了不可磨灭的伤痕。这个事件在我脑海中索绕了几天,我没有去想事件当事人几方的是非对错,也不打算论证事件的真实性。只是联想到自己及身边很多的朋友,作为教育行业的一分子,作业教育工作的实施者,都有种在雷区小心前行的感觉。对于不配合老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学生,老师到底采取怎么的方式来管理和教育,着实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联系这个事件中夏老师的做法——“在批评教育学生过程中使用抽拉教鞭打了何某臀部”,致使学生何某“皮下软组织损伤,三七片泡水口服即可“的后果。我首先想到夏老师的这种批评教育学生的方式是否确实存在过错。由于生活的经历,使我在许多事情上首先想到的是法律对事件的界定。于是,我查阅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请大家跟着我一同来学习。(耐心学完,大有裨益)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1、 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 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3、 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
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我以前的一个同事的孩子,在做课间操时,站姿不标准,被校长刚好看到了,这个校长是个火性子,一脚踢过去,孩子的脾脏被踢出血了。此次后,医生建议孩子以后都不能做剧烈运动。
4、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国家、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许多的因违犯校规、班规或劳动纪律,被教师逐出教室,罚站或以劳代学等不让学生进入课堂听讲的行为,剥夺了这些学生在教室听课的机会,致使他们不能享有和其他学生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其实质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所以,我们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心底要十分明白:无论是体罚或者是变相体罚学生,都违反、触犯了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四川茂县夏老师的行为,确定是违反了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里,我们不去讨论夏老师的行为,他应该负多大程度的责任,怎么负这个责任;也不讨论凤仪小学校长”代付30000元“的做法是否得当;更不议论茂县教育局对夏老师的处分通报是否合理。但是,我们站在三尺讲台,每天面对学生们各形各色的表现,应该如何应对,采取什么办法应对,是我们必须重视与思考的。
现在的学生,已经不是我们七零后、八零后、九零后了,而是00后了,他们是什么样的一代。他们一出生就已经拥有很多资源,家庭条件好的,资源更多。很多事情不用自己做,所以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气,带到学校后,就成了扰乱班级风气的根源。面对各种不利于教学组织的行为,各种不利于孩子们学习、成长的行为,作为老师的我们,难道说置之不理,任其肆意妄为吗?不行,“无规矩不成方圆”,必须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孩子们的不当行为。有制度这个“紧箍咒”,很多小猴子听话了,可以适应教学工作的开展,但仍有小部分的“猴子”不怕“紧箍咒”,仍在“大闹天宫”。此时,怎么办,老师只得采用“杀手锏”——惩罚。很多家长也意识到自己管不住孩子了,越来越感到给孩子一定惩罚的必要性了。
家长们知道,老师有比家长更多的、更科学的办法管理孩子、教育孩子,也十分信任老师,所以对老师委以重托——“老师,我的孩子不听话,你尽管罚他。没关系的。”家长与老师达成一致——可以对孩子进行惩罚。而我们的老师,深知教育学生是天职,是义务,是工作,加之,很多老师非常负责,不但上课传道、授业、解惑,而且下课后仍孜孜不倦、呕心沥血地辅导学生。视学生为自己的孩子,只要稍有不对,就严加管教,碰到态度不好的学生,一时冲动,难免不激情过度,采取一些不理智的手段,如打孩子的手掌、屁股,罚孩子跳跃、罚孩子跑步、罚出教室站立……
但是,但是,但是,但是——家长深情的委托,并没有与老师签订法律认可的可以怎样罚他孩子的《委托协议书》,更没明确授权老师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管教孩子。于是,老师惩罚孩子的度一旦没有把握好,老师的行为就成了违法行为;于是,便出现了新闻媒体的介入,有了某校某老师体罚伤害幼小学生的新闻报道 ; 于是,社会舆论将老师的行为推到了风口浪尖;于是,被调查席上的老师,在社会舆论指责中、在新闻媒体的“文炮”中、在孩子爷爷奶奶、爸爸妈妈、三大姑四大姨的声讨中,教育主管部门也深受影响,觉得确实全是老师的错; 于是,学校领导、教育局领导,纷纷向学生、向家长道歉、要求当事老师进行赔礼、赔钱,也就会再现“四川茂县凤仪小学夏老师”的故事。
……
(至少十分钟的发呆……)
我不知道说一句怎样的话安慰老师的伤感,不知道设计一个怎样的场景来温暖老师们的心灵。但是,我总结几个字与老师们共勉:适度惩罚——可以;对孩子体罚或变相体罚——绝不行!!
亲爱的老师,信我的,不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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