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文卓 刘晖(MKW LLP (迈科维律师事务所)
(刘文卓是MKW LLP的律师,刘晖是MKW LLP的合伙人。)(www.mkwllp.com)
2016年12月6日,美国最高法院在苹果与三星的智能手机大战中下达了它期待已久的判决,戏剧性扭转三星需赔偿侵犯苹果外观设计专利3. 9亿美金的局势。这场苹果与三星的全球诉讼大战从2011年拉开帷幕,在2012年的庭审中以陪审团判决三星赔偿苹果10亿美元进入最高潮。在此后三年中,三星通过坚持不懈的向地方法院提出异议及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已成功将最初的判决减半。美国最高法院的最新判决极可能进一步大幅削减三星的最终赔偿。在过去很多年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并不多见,本次判决也是近120年来,最高法院首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进行裁决。
最高法院的本次判决实际只牵涉此案中的一个侧面,也就是三星侵犯苹果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赔偿问题。此案牵涉苹果拥有的三项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覆盖前端为长方形,四角为圆形,边缘微凸起,以及屏幕上有16个彩色图标的智能手机设计(专利号:D618,777,D593,097,D604,205)。
(图片来源:http://www.wanhuida.com/tabid/146/ArticleID/5449/default.aspx)
案件经过
1.地区法院
在地区法院庭审中,陪审团判定三星侵犯了苹果的这些外观设计专利,并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9条,给出了3.9亿美金的赔偿判决,即要求三星赔偿给苹果其销售具有这些外观款式的多款智能手机的全部利润。
美国专利法第289条是专门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赔偿条例。在此条例下,如果一个“制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被判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那么该“制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将需要向专利权人上缴其销售该制品全部利润。美国专利法中针对发明专利并没有这样的优渥赔偿条件。苹果对三星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成功的将美国专利法中这一独特的法例引入了大家的视野。
2.三星上诉到巡回法院
在庭审后,三星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认为专利法第289条所规定的“制品”不应该指手机这个整体,而应该只是外观设计实际涉及的部件,即手机屏幕,因此,三星主张其只需要赔偿该屏幕设计在全部利润中的比重,而不是手机销售的全部利润。联邦巡回法院拒绝了三星公司的观点,认为此条款中的“制品”只能指手机这个整体,因为消费者买的是整个手机,而不是屏幕。因此,联邦巡回法院判定三星需要赔偿苹果其全部利润,而不是利润中的一部分。
3.三星上诉到最高法院
三星不服联邦巡回法院的决定将其请求递交给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接受了三星的请求后,一时法律界众说纷纭,大家纷纷提出对最高法院判决的预计。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却显然看法一致,于12月6日全票通过驳回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通过分析“制品”的字典定义及此词汇在相似法条中的意义,指出“制品”是指通过手工或机器制作的产品。因此,“制品”既应包括卖给消费者的终端产品,如整部智能手机,也应包括产品的部件,无论此部件是否会卖给消费者。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并未进一步的说明此处三星侵犯的苹果的三项外观专利的“制品”到底是手机,还是手机的部件。最高法院也没有应当事人和法庭之友的要求制定一个决定某侵权部件是否“制品”的衡量标准。最高法院将余下问题交给联邦巡回法院作出判决。但是最高法院的解读无疑给了三星及其他外观侵权者带来极大的好消息。对于三星而言,其最后赔偿苹果的外观专利侵权数额有可能只是3.9亿美金的一小部分了。
结语:
美国诉讼是难以预料的。就似在这场手机行业两大巨头的利益争夺战中,不到最后一刻,谁是真正的赢家还难以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