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错谁担责”是法治精神的最好诠释
赔偿比例7∶3,行人负主要责任。近日,杭州交警部门对一起因行人随意穿越马路造成的交通事故作出以上责任裁定。一起极其普通的交通意外,因为是首次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引来了不少议论。
一直以来,保护弱者、以人为本都是道路交通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大原则,甚至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裁定中,也往往会更倾向于“弱者少责”。但从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角度看,这样的设定显然并不完全合理。
一方面,法治社会的核心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该谁的责任就该谁来承担,不能因为自己是“弱者”,就将个人过失转嫁给他人,“谁弱谁有理”“谁弱谁少责”,本就有违“平等”理念。另一方面,“谁弱谁有理”会削弱法治的权威。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现实中,由于责任裁定并没有绝对的量化标准,最终裁定结果并不一定如此,这也会让公众产生质疑。
更为重要的一点,“谁弱谁有理”容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现实中“碰瓷”“中国式过马路”等问题之所以难治,本质上讲就是“我是弱者”的心态肆意膨胀,不管有理没理,“我是弱者就是理”,让一些违法行为肆无忌惮走到台前。
改变“谁弱谁有理”的现状,让“谁错谁担责”成为社会正导向,才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好保障。近年来,不少地方在持续强调机动车要有礼让意识的同时,也针对“弱者”违法行为采取相关惩戒措施,但应看到的是,这些举措还亟待以立法的形式给予明确。
同时必须明确的是,“谁错谁担责”并不是“保护弱者”的退步,而是为了更好实现对“弱者”的真正保护,当“谁错谁担责”成为一种常态,交通违法行为中将没有“强弱”,只有“对错”,谁还敢视安全如儿戏。或许到那时,人人礼让、人人守法的成效将更为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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