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尚某某与喻某某登记结婚,户口随即迁入新都区某村10社,婚后居住在岳父房屋,后育有一婚生女尚某曦。
2008年5月6日,尚某某与喻某某办理离婚登记。
2009年10月10日,尚某某拿到以其为户主的户口簿,尚某曦也登记在该户口簿中。
自2013年开始,尚某某便多次向成都市新都区某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村村委会)申请分配宅基地,某村村委会一直未给尚某某分配,致使尚某某至今仍未解决住房问题。
尚某某曾向成都市新都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反映上述情况,2020年2月26日,成都市新都区某某镇政府作出关于尚某某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鉴于您这种情况,可以向本社申请空余集体用地建房”。
2020年4月1日,尚某某通过EMS邮政快递又向某村村委会邮寄了宅基地用地申请书,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解决分户和女儿的居住问题,某村村委会收到后至今未给尚某某任何答复。
后尚某某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村村委会履行法定职责,对尚某某的宅基地申请依法审查审核完毕并给予书面处理。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一定条件下,村民委员会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在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并拒绝提出意见,致使宅基地审批程序无法向前推进时,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某村村委会在收到尚某某提出的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至今未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判决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尚某某提出的宅基地用地申请作出处理。
村民委员会是否收取村民的申请,是否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是否在申请上签署意见都直接影响到村民能否使用宅基地。
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申请并拒绝提出意见,致使宅基地审批程序无法向前推进时,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其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某村村委会在收到尚某某的申请后未给任何答复,致使宅基地审批程序受阻,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尚某某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监督村民委员会,能更好地促进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同时本案也警示村民委员会要发挥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切实维护农村村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