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
² 股东会(权力机构、家长)、
² 董事会(执行机构、管家)、
² 经理层(运营管理、小头目)、
² 监事会(监督机构,保安)
小公司可设置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小公司可设置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不能兼任董事、高管。
u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
² 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战略、审议批准决定)
²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战术、制订)
² 经理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具体执行、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国有公司董事会不需包括职工代表;所有的监事会应包括职工代表
能够由董事会决定的4件事(其他都是制订而非制定):
①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②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③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并决定其报酬,同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④制定公司的管理制度。
u 监事会的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监督、建议
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④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⑤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议制度、公司决议效力
u 股东会会议
1. 定期会议
Ø 首次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Ø 以后的会议:首先,是董事会召集或执行董事召集,而主持依次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人;次之为监事会召集;再次为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
Ø 通知(先约定、后法定),一般15日前通知。
Ø 决议成立
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普通决议:由章程决定。
特别决议: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记忆:动摇根本、生死存亡)
2.临时会议
Ø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Ø 1/3以上董事
Ø 100%监事会
u 董事会的组成
Ø 人数:3-13人
Ø 国有投资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可以有职工代表
Ø 董事长1人,副董事可有可没有
Ø 董事每届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u 监事会的组成和召集主持
Ø 人数:≥3人
Ø 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Ø 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Ø 每届3年,可以连任。
Ø 董、高不得兼任监事。
决议:过半数监事通过
决议无效与可撤销:
Ø 内容违法则无效,
Ø 其他违法、违章可撤销,
Ø 不开会、不表决、出席及表决比例不达标则决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