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无法回答这个问题,但在自己所研究的领域,起码还能有写追问,为什么要有一门专门研究法理学的学问?
对于律师来讲,他们必须要通晓法律,但实际上很少阅读关于普遍性主题的书籍。
普通大众的观点是,立法者和法官需要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知识渊博,但律师只需要拥有相应的辩论技巧和法律知识就可以了。
但实际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呢?
学习法理学的人不可能全部是精英,但永远只能是社会的一小撮人,只有他们才把法律当做整体知识体系的一部分而加以学习。它与任何直接实用的目的无关,它本身就具有意义。因为,法律是人类思想和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值得法学家,还应获得包括社会科学学者、哲学家在内的,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一切知识分子的关注。
法理学究竟有什么用呢?这一疑问的发出者一定是个外行,内行人听得出来,这个“用”字的真正含义。法理学在西方等同于法哲学,哲学是无用之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雅典做出过贡献吗?如果指的是这一疑问的“用”,答案是没有。如果非要找出一点用处,那就是他们让后人知道了雅典的存在,也让人记住了雅典。
我们一直都在强调个人为整个共同体或者国家做过什么,但实际上我们不应该反思,国家为我们做过什么吗?当然,我所指的不是强制性的要求下为我们所做的事情。我们一直都在思考,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雅典做过什么,难道不应该反过来问问,雅典究竟为他们做过什么吗?
现代社会缺乏的不是民主,不是平等,也不是正义之类的空洞的词,而是缺乏来自精英的发自肺腑的心声。平民的崛起永远是无法控的,有时候我们都无法知晓谁是谁,无法分清敌友,只能在利益的权衡下小心做事。
但我们应该知晓,人类历史上最为强劲的道德脉动,是来自于那些不顾当时人们的普遍认可,转而追求炽热的真理和正义理念的人。比如摩西和释迦牟尼。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这些先知和殉道者是与时代脱节的,恰恰相反,他们表明了他们那个时代最迫切的需要和渴望。而现代社会中,我们很难听到这种声音,我们所听到的是迎合大众需要的没有理性思考的奉承,比如美国那位总统。
我们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是发现规律,并且将现实情况完全归入其抽象原理当中,而我们则是要确定在现实中以及对个人而言,什么才是最重要的,即价值所在。
在那些外行者看来,我们不过是一群玩着文字游戏的知识分子,整个社会的混乱都是由我们而造成的。但是法学家的作用就是去界定法律概念或者含义,你看最新的《民法总则》不就是在确定法律词汇吗(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法人之类的)?以法律词汇界定国家的性质,是每个现代国家必然的结果,因为在任何一个文明国家,无论能够做多少,国家和政府都必须遵行法治,其功能越是贴近一般的法律规则和方法,对抗压迫、腐败和专断行为就越有保证。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无论国家如何做,也只能大致符合法律标准,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现实情况以及实际权力的分配。毕竟追溯不法行为、抵抗和冲突至其根本因果关系的行动,最后必定要超出实在法和一般国家制度的框架。
我们必须承认,一切伟大的改革和立法运动都是从公众意见开始的。表面上看起来可能这与前面提到的有些矛盾,但是有一点常识的人知道,这里的含义与前面的说法是不太一样的。公众意见并不代表所有公众或者平民,真正能够提出公众意见的往往还是那些群体中的精英,只不过精英的背后需要的是那些盲目跟随的公众而已,人多力量大给予的只是一种心理上的安慰。
在文明漫长的历史中,许多方面的第一步或者准确地说应该是早期阶段,往往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不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际社会的运作当中。如果没有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变法,便没有秦始皇的一统六国。如果没有没有卢梭对理想民主制的思考,也不会有康德理论的构建。当然,这一切都是假设,大可有人认为这种倒退历史的方法不值得采纳,但是任何建设都必须承认其根基所在,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但到现在为止,我依然看不到法理学的这关键的一步,更多的是游走于其边缘而使得法理学更加分裂的一群人,他们不再关注于法理学自身的发展,而是自以为是的拉帮结派。
我不知道法理学的未来如何发展,但《罗马法的精神》的作者耶林的话或许有启发意义,他说,法律的演进并不仅仅是以内在特性和环境为条件的无意识生长,而是为了解决社会存在的问题所作的有意识的努力的结果。相比任何其他人类活动,法律可能更具有目的性;它不仅从过去,而且从未来获得方向。在某些事情上,它可能偏离靶心或者达到目标,但在其核心本质上,它是面向未来的,也是一种有意义的工作。
参考【英】保罗·维诺格拉多夫:《历史法学导论》,徐震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