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亚,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感创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南里3号楼-4。
法定代表人:吴玉杰,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团购服务协议书》;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信息费18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9月,原告通过朋友得知被告在代卓达三溪塘法兰香颂销售房屋,可以通过团购方式购买,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0000元。2016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剩余信息费160000元,并于当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团购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收取团购信息费180000元;当原告没有成功购房或取消了购房计划,原告可以随时申请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团购信息服务费。现因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不能与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代销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已经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团购服务协议书”,被告作为违约方应当依法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张亚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