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国家、感谢党和人民对教师这个群体与日俱增的重视,让我们能够可喜地迎来《教师法》的再次修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我更加清晰地看到了教育的方向,看到了教师队伍门槛的提高以及对师德的严格要求,也感受到了深切的关怀。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条例,我在琢磨许久后仍然存在着些许的疑问,现提出一些初浅的想法。
关于“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的 “第十三条(特别身份)”里 “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此条例并未提及幼儿园教师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建议通过修订明确公办幼儿园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特别身份。同为努力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入编的教师,同为本科学历,同样为祖国教育事业倾尽全心全意,如果幼儿园教师的特别身份不是国家公职人员,那又是什么身份呢?幼儿园教师既没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也未曾在第十四条(特别权利)“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中被提及,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和权利均未被明确提及,实在惶恐不安。
关于“第五章 培养和培训”中的“第三十三条(培训制度)”中“设区的市或者有条件的县应当设立中小学教师发展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工作。”再次“遗忘”了幼儿园教师这个群体的发展需求,建议通过修订加强对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视,毕竟作为孩子人生第一步的引路人,一定是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基础和水平的,而幼儿园教师各方面能力的有效提升需要区域内加以重视,成立相应的发展机构,组织研训学习活动。
关于“第六章 保障和待遇”中“第三十七条(保障职责)国家分类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学校、教育机构聘用教师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由学校、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予以保障,财政可以依职责予以补贴或者奖励。”中再次忽视了公办幼儿园教师的群体生存需求,诚然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对中小学教师的重视无可厚非,但是幼儿园教师群体本就处于弱势,更加需要在待遇方面加强保障,否则会造成优质幼儿园教师不断地、大量地涌入中小学,很多幼儿园教师并不是能力不足、学历不足,而是真正的热爱幼儿园教育事业,如果由工资保障不足导致幼儿园教师和中小学教师本就存在的待遇差距进一步加大,那么坚守在幼儿园岗位的教师会更加深刻的自我怀疑,从而慢慢黯然离开。
总而言之,对于新的《教师法》我们都有着很大的期待,尽管在很多方面较2009年的版本已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进,作为公办幼儿园教师的一员,我仍然对我们这一群体被更好的重视怀抱着更加深切的盼望,盼望我们的意见能够被看见,盼望我们的心声能够被理解,盼望我们的幼儿园教育能够更加光明和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