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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supportLists]一、[endif]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if !supportLists]二、[endif]真实案例:
(一)案情
李某俊,男,辽宁抚顺人。2011年8月26日凌晨4点左右,李某俊夫妇在家中睡觉时被自家院里面的狗叫声吵醒,他的妻子刘某元走到院门口,看见刘某强手里拿着尖刀在桶刺他们家的院门,看到有人出来就说要抢劫。李某俊随后赶了出来,看到这种状况马上回到院里面找来一根铁管,并一边打电话通知村治保主任刘某钢等人前来帮忙。刘某强又来到李某俊家的厨房外面,用尖刀割开厨房纱窗,被刘某元发现后就躲到院里面的玉米地。李某俊手里拿着铁管走进玉米地找刘某强,在玉米地里面两人相遇,便打斗起来。在打斗过程中,李某俊用铁管一下打中刘某强的头部,刘某强应声倒地。后来刘某强被送到医院救治,因颅脑损伤,第二天就死亡了。
(二)法院判决
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刘某强在凌晨4点左右拿着刀砍击李某俊家大门并声称要抢劫,后来又闯入李家带有围墙的后院,划开厨房纱窗,他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李某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李某俊为保护自己及家人的安全拿铁管击打刘某强,导致他死亡,这种行为符合无过当防卫的条件,构成正当防卫。公诉机关(即检察院)指控李某俊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据此,依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李某俊无罪。
一审判决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意见是:第一,刘某强躲到玉米地里面之后,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消失,不存在实施防卫的紧迫性,李某俊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第二,李某俊系故意伤害未对其与家人实施任何不法侵害的刘某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第三,李某俊主观上具有主动加害意图,不具有防卫目的。
二审中,省检察院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本案不属于无过当防卫。刘某强在凌晨到李某俊家用刀劈刺大门并闯入李家后院划开纱窗,其行为已严重危及李某俊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数名村民闻讯赶到李家后,能够控制现场局势,且刘某强已躲进玉米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及防卫的紧迫性均已消失,因而不构成无过当防卫。第二,本案属于一般的正当防卫,但防卫明显过当。刘某强持刀劈刺李家院门并进入李家院内后,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刘某强躲进院内玉米地后,李某俊持铁管进入玉米地搜索时,对可能发生的致人伤亡的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二人相遇后李某俊持铁管击打刘某强头部,致刘某强死亡,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李某俊和他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某俊为了保护家人的安全持铁管击打刘某强,没有伤害故意,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省高级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李某俊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即刘某强)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李某俊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被害人刘某强时,虽然在场人员已经报警,但现场局势并未得到控制,持刀藏在李家封闭院落内的刘某强依然对李家人构成显示威胁,且其后续行为足以证实他并未放弃实施不法侵害。李某俊持械进入玉米地寻找刘某强,属于公民依法行使保护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能据此认定李某俊有加害故意。刘某强藏匿在李家封闭院落内的玉米地里,并持刀刺扎李某俊,故其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暴力犯罪,李某俊的防卫行为应适用刑法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1.所谓故意伤害,就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公诉、抗诉,公诉是指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活动。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
在我国乃至全世界大部分国家,对于刑事案件,都是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探案,查明事实、准备证据充分之后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确实是构成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都清楚充分之后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刑事犯罪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个体利益,还侵犯了这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于社会秩序造成消极影响,所以刑事案件基本都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来提起公诉。这就类似民事案件里面的起诉。
抗诉则类似民事里面的上诉。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有误而提起“上诉”则专门被称为“抗诉”。当然,抗诉除了发生在一审之后而引发二审之外,还可以发生在二审之后而引发再审(即审判监督程序)。
抗诉由原公诉机关提出,然后提请上一级检察院进行应诉。像案例里面,还是先由市检察院对市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然后进一步由省检察院参与省高级法院的二审活动。
3.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裁定和判决的区别,裁定一般是依据诉讼程序法处理程序性问题,而判决则是依据实体法对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处理。像这个案例里面,一审是依据《刑法》的有关条文作出了一个“无罪”判决,而二审中,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都没有问题,也没有什么新的实体问题要依据实体法律进行处理的,于是就依据《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一个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在这个案件里面,法院和检察院的争议在于刘某强躲进玉米地之后,李家的现实威胁是否已经消除;另外就是李某俊打斗中击打刘某强的头部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其实二审法院的判决已经阐述的很清楚了,这里没有必要重复。我想说的是,在审判实务当中,很多防卫行为很容易就会造成防卫过当甚至演变成故意伤害,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遇到不法侵害时,当然要进行防卫,但起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度,要根据不同程度的不法侵害采用相对应的范围。比如说在地铁里,电车痴汉只是摸了一下一位美女的屁股,结果一不小心这个美女是跆拳道黑带五星战将,反过来直接把这位痴汉先生打成残疾,那当然是过度了。防卫是否过度,主要看有没有让不法侵害行为停止,威胁有没有消除。
另外,是否构成伤害的故意,是要综合全案的案情和证据来考虑的,有些人总想着接着正当防卫的理由来报复别人,其实是一种很愚昧和危险的行为,你是不是具有伤害别人的故意,司法从业者根据前因后果就能准确推断出来。
最后,我们来谈谈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差别。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刑事案件死者的家属经常因为被告人没有被判死刑而不服,“杀人偿命”嘛,中国老百姓根深蒂固的价值理念。其实很多就是因为没有搞清楚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差别。这里面的差别就在于,被告人当时实施将死者致死的这个行为是具备将他杀死的意图还是只是想教训他,并没有想着把人家弄死的意图。那么在日常的很多刑事案件中,很多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都发生在打架斗殴,特别是持械打群架的情形下的。一帮小混混打群架,其实就是图一口气,争个面子,很少说是真的想弄死对方的,但一不小心,打中要害,或者出手重了点,就把对方打死了。
虽然确实是剥夺了一条生命,但毕竟这种行为的主观恶性还是相对于故意杀人是要小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这类行为是不适合被判死刑的。而且,现在整个大环境对死刑都是持越来越审慎的原则,法院要尽可能要慎用、少用死刑。
三、经验教训:
第一条,遇到不法侵害时,要勇敢防卫,但切记要把握好一个度,防卫行为只需要让不法侵害行为停止、威胁消失即可,后续的自我保护工作交由有权的相关部门来处理;
第二条,搞清楚一审、二审、公诉、抗诉、判决、裁定等名词的概念和差别,这让你在和别人讨论法律时显得更专业;
第三条,不要想着借正当防卫的名堂来加害别人,我国现已经有一套很成熟的评价判断体系来根据前后案情及相关证据推断你的真实意图,不要报侥幸心理。
好,今天的课就到这里,内容有点多,希望能对你有启发。
回顾一下,我们今天了解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抗诉、正当防卫等概念,并且我给出了三个避免犯错的建议。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恭喜你,你又学到了一课。
今天,距离到达实用法律认知的彼岸还有363/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