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投保人突然身亡,保单利益如何分配?
王先生50多岁,是一家中型企业的老板,家境殷实。王现身一共有两次婚姻,与前妻生有两个女儿,与前妻离婚后同现任妻子生了一个儿子。2011年,王先生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份大额保单,投保人为王先生,被保险人为现任妻子,受益人为儿子,缴费期5年,年缴保费100万元,保险金额高达近千万元。王先生想通过这份保险,将一部分现金财富指定传承给自己的儿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四年后,王先生不幸因病突然去世,随后,围绕梁先生留下的这份“保单”,争议在多年不相往来的两个女儿与现任妻子及年幼的儿子之间展开(王先生父母均亡故)。该保单现金价值目前已达320万。
问题纠纷:
第一,两个成年女儿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继承保单的现金价值,该保单的利益王先生的两个女儿能否继承?
第二,现任妻子愿意为保单贷款作新的投保人,但是王先生的两个女儿拒绝配合变更,现任妻子的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二、投保人身亡保单的权益归属法理分析
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在保单理赔前如果投保人身故,投保人对保单的权利义务由谁承继,如何承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1、投保人身故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保单的权利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在保险理赔前有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取得现金价值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保单在理赔前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保单是分期缴费,当缴费未完成时投保人对保险公司还有负有缴费的义务。因此,可以说投保人对保单既有权利也可能有义务,那么保单在投保人死后其权利义务如何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由此可以推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范围应当包括被继承人财产上的权利及相应的义务。因此,投保人死后其继承人可以根据《继承法》来继承保单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案例中王先生身故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其保单的权利义务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来共同继承,因此,王先生的两个女儿、儿子和王先生的现任妻子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对保单有继承权。
2、保单的继承人能否提前解除合同提取现金价值?
有人认为,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保护保险金受领人的利益,投保人只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但不享有合同权利,不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因此,投保人解除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不能随意解除合同,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有特殊规定。
对此,目前一致的观点是保单继承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只是合同关系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保险合同属于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从合同法角度来看,为他人利益合同中的受益第三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其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并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应受受益第三人的影响。而且,《保险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既无需保险人的同意,也无需被保险人的同意,就本质而言,这是一种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如前所述,投保人的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其中包括合同解除权。另外,从保险实务来看,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的是投保人,保单现金价值实质上是保险费的累积,是属于投保人的财产,可以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因此,投保人的继承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取得返还的保单现金价值。
因此,王先生的两个女儿有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
3、继承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保单继续履行还是提前解除不能达成一致如何处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因此,如果投保人继承人要求提前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能通过向其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并通知保险人更改投保人的方式来阻止。
因此,案例中被保险人王先生的妻子或受益人王先生的儿子只能通过向王先生的两个女儿支付其应得的保单现金价值并通知保险人更改投保人的方式来阻却两个女儿解除保险合同。
三、保单+遗嘱,有效防止投保人风险
经过前面分析,我们知道保单理赔前如果投保人身故保单的权利义务将按《继承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而《继承法》第五条明确,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则按法定继承办理。现实中投保人很少对保单的继承订立遗嘱,也就造成了一旦投保人身故后,其投保的保单将无法按照其投保时的意愿继续履行,一方面,保单有可能被继承人提前解除并提取现金价值导致保单价值缩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要付出较大代价才能更换投保人并保证保险合同的积继续履行;另一方面,保单的利益可能面临多继承人分割,指定受益人所得的保险利益将大大减少。如此一来,大额保单的指定传承目标将很难实现。
因此,财富人士要想利用大额保单真正实现财富指定传承,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保单中,充分考虑投保人自己的人身风险,给保单配备一份有效的遗嘱十分有必要。为防止遗嘱的无效,建议财富人士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见证下订立代书遗嘱或到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在遗嘱中明确大额保单由指定继承人继承成为投保人,如属长期缴费的应在遗嘱中在遗产中特别预留保费以防继承人无力缴费导致保单失效。如此一来,即使投保人身故,其投保的大额保单利益仍会按照其意愿由指定继承人继承,待到保险期满或保险事故发生,保险金将指定传承给受益人。
因此,单一应用保险来传承财富是不安全的,投保人需注意防范自身人身风险,在投保时需注意运用遗嘱等工具来锁定保单利益,防止传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