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晚业委会与监督委员会部分成员开会。讨论本次公开选聘物业的具体方式。
《上海市住宅管理规定》的条文中提倡在房管局统一的招投标平台上通过公开招标来选聘物业,但也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其他方式选聘物业。
公开招标制度是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的。但现实中,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政府专家绝大多数为物业管理企业经理,由政府专家参与组成的公开招投标行为的腐败案例也屡见不鲜,这使得业主们对这种制度和参与专家的权威性提出质疑。4月28日会议上大家也认同此制度存在现实问题。
‘少数人’(业委会或者房管局专家)来决定选用哪家物业,即便这些人是依照多数人授权作出的决定,如果结果大家不满意也很难被大众接受。只有通过‘全民公决’或‘直接民主’的方式作出的决定,才在大众心中有正义性。
那么除公开招标外,其他方式是否能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呢?上海市房管局2015年印发的《上海市业主大会运作实务指引》中,详细介绍了如何公开透明的通过协议方式竞聘物业公司。部分业主可能对协议选聘方式有一定误解。实际上协议选聘并不一定就是指定、内定物业公司。公开透明的协议选聘,应该有三家以上的物业公司参与竞聘。
不论哪种选聘方式,核心问题在于谁来决定最终中标企业。
业委会在4月两次开会讨论此问题。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最终由业主大会投票决定选择哪家物业公司。4月28日的会议上,大家也基本赞成这种方式。
基于以上原则,业委会现提出以下选聘方案,提交监督委员会全体人员讨论:
本选聘方案为实施公开竞聘程序的协议选聘方式,由评审委员会选择提交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会议)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再由业主大会表决决定最终中标物业服务企业。
一、业主委员会公告公开选聘物业公司方案,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二、组建公开选聘物业公司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中普通业主数量应大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中由普通业主组成的委员由业主推荐或自荐产生。业委会应就评审委员会组成事宜进行公告,并在推荐、自荐结束后召开业主讨论会,最终决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并及时公告最终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应广泛征求业主意见,综合小区情况和业主意见,对招标公告和招标书及招标文件进行起草和审议。
四、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发布招标公告。
五、物业企业公开报名参与招标。
业主可联系或邀请物业公司参与招标。
六、物业公司提交投标文件。
七、评审委员会进行开标和评标。
八、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参与竞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审、考察、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按分数高低评选出大约三家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九、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业主大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全体业主进行表决,最终获得超过半数同意票的物业服务企业。
十、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依照选聘方案、招标公告、招标书和中标人的投标书以及答辩会记录,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