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释义》P589-633
《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P102-108
第九章 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由2年调整为3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时效依旧20年。
2、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无民限民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遭受性侵的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即从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三年。
年满十八周岁前,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行使请求权,向法院提出。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与侵害人“私了”的,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后,可请求损害赔偿。
5、时效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6、X193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7、X194 时效中止。
最后6个月内发生事由中止。
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补足6个月,时效届满。
8、X196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9、X197 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无效,预先放弃无效。
10、X199 除斥期间的规定
撤销权、解除权等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