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老板交代一个案件,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是里面的法律关系很是耐人寻味。
案情简述:A公司组织益跑活动。该关联公司B公司鼓励员工自愿参加益跑活动(非工作时间)。B公司员工甲在活动中猝死。B公司一直有给甲员工交社保。甲员工有孩一年10岁,孩二年2岁。
其实,在现代社会的压力下,猝死越来越平常。不光参加益跑会猝死、加班会猝死,甚至睡梦中会猝死。这个案例虽然是个案,但是,却披露了一个法律问题:猝死算不算工伤?
首先,需要判断工伤的认定。我草拟了一下工伤认定的标准(如图所示)
首先,我们应该对猝死这一种死亡的性质有一定的了解。猝死系非正常死亡,而且猝死者基本没有受到外界伤害,也基本不会是因为事故伤害而造成猝死。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猝死定义:“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
所以,判断猝死只能是否能归属于工伤,只能以《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则视为工伤。从第15条第一款,我们可以得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猝死成立工伤的前提条件。猝死这一因素,用于应对工伤三大要素(工伤时间、工伤地点、工伤原因),缺乏工伤原因这一明显事实要素,只能从另外两大要素入手。
结合本案分析,B公司鼓励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参加益跑活动,不符合工作时间这一条件。此外,甲员工自愿参加公司组着的益跑活动,这种益跑活动能否属于工作内容的一种?这也很难说。
此外,我们经常会听到“设计师加班回家后猝死”、“员工下班回家途中猝死”、“员工上班途中猝死”这种报道,“上班途中猝死”和“回家后猝死”能否算工伤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是要以“事故伤害”为前提,猝死不符合受到事故伤害这一前提条件,故上下班途中的猝死系非工伤。员工回家后猝死,依据上述法条,没有依据确定其为工伤。
在处理员工猝死是否属于工伤案件时,应当抓住“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两个要素。此外,还需要注意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程序问题。《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举证员工系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猝死,这样有利于保障员工权益。
PS:这个案件还涉及到益跑活动组织者义务的问题,目前益跑活动特别热门,但是其中也会有法律风险,有时间再另写小文章说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