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以前,只要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所付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该认定的依据是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婚姻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种规定的弊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时,一方为了让对方承担债务,会制造虚假债务让夫妻一方承担;还有一种是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在外面吃喝嫖赌等所欠债务,也让夫妻一方承担。
自2018年起即使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所付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予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另一方予以认可的。认定的依据是《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自该司法解释规定后,即使是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借款,仅一方签字,另一方没有签字,也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证明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生活是非常困难的,这种一刀切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实际诉讼中举证难的问题,而且部分人为了规避债务,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一方名下,虽然不影响将来执行另一方资产,但是也仅能执行一半。
从前后的司法解释的变化来看,在2015年是对债权人有利,对夫妻一方不利;在2018年以后对债权人不利,对夫妻一方有利。但是法律已经这样规定,只是在实际中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还是在对外借款是最好还是让夫妻二人都签上名字,就不会有这些举证的麻烦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