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富勒
法理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罗翔
今天我去看了一下《第二十条》电影,看完之后,心有所感,因此写一篇文章记录一下我看了这个电影之后我个人的一点想法。
注意:一、本篇所遇到的法律条文以及法理依据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本人不是从事法律相关行业的人,所以我本人是从一个平民百姓的角度来写我看了《第二十条》这部电影的观后感。
这个电影的电影名就已经告诉我们要讲什么了,《第二十条》,准确的来说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该条律分为三个部分(条款):一、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
严格意义来说,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就是一条让我们普通人在面对社会上的恶势力的时候,敢于与之对抗,维护社会安全和谐,保护自己、他人、公共以及国家利益的一个条款,俗称正当防卫制度。所以刑法授予了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制止每一个不法侵害的权力,授予我们敢于与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斗争,同时也授予我们,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可以保护自己并且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反击的权利——自卫权。
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被提起的时候,就经历了一个很漫长曲折的沉睡状态,因为79年版刑法通过后,正当防卫制度第一次被写进了刑法,并且在九七年刑法大改的时候正当防卫依然被保留了下来并且进行了扩展,可是这个正当防卫制度从1979年开始算起却是沉睡了将近四十年的时间。但是中途有一次差点正当防卫条款就有苏醒的迹象,那就是2009年的邓玉娇案。
2009年在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发生了邓玉娇案,因为当时政府单位的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修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也有资料说时修脚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最后经过法院检察院的审理,判定,邓玉娇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成立,但因为是防卫过当同时有自首情节,同时又是抑郁症患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免予刑事处罚,定罪免刑。这个案件第一次提到了防卫两个字,虽然不能说是正真意义上的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但是却让人明白,当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是可以进行防卫的。
虽然邓玉娇案让人知道,当自己的人身安全遇到危险的时候,是可以进行自卫的,但是自卫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因此这个时候的正当防卫制度并没有完全苏醒,所以又尽力了漫长的沉睡时间,我们的司法人员在漫长的十年左右的时间一直在摸索这正当防卫的边界到底在哪里,什么样的情况算正当防卫什么样的情况算防卫过当,因此在这十年时间内,各地的检察机关都在摸索,在各个案件中找疑似正当防卫的案件进行检察,找寻有参考意义的案件,但是敢于用正当防卫条款的人少时又少,基本上一百个疑似正当防卫的案件最终判正当防卫的只有个位数,因此在邓玉娇案之后,正当防卫条款依旧处于一个沉睡阶段。
为什么会这样呢,具体原因就是就是当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遇到原本是不法侵害人因为被他人反击导致受伤后,不法侵害人以及其家属利用各种手段对其施压,比如聚众挂横幅,利用社会舆论等情况,要求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判对方有罪服刑,有时候原本是正当防卫的案子,因为害怕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在还没有完全确定的时候,草草起诉,草草结案,导致原本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案件,宣判有罪,或者不法侵害人被反击致死了,也会草草起诉,草草结案。也就是当时对于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时候,我们的办案人员,检察人员以及审判人员依旧处在“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观念之中,尤其是不法侵害人死亡之后,相关办案人员就会以“死者为大”的观念,不敢运用正当防卫制度。
那么什么时候正当防卫制度才真正的被大家所关注,且真正开始苏醒呢?那就是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此案一出,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2018年8月27日21时35分,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轿车与自行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轿车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不依不饶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于某某。于某某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之后,在砍人时,长刀落地,于某某出于求生欲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内男子,宝马车内男子连连躲避逃窜,但于某某无奈之下连砍数刀,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此事一出,昆山市公安局和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在经过几天的调查中,昆山市公安局和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一致认定,于某某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予起诉,公安局撤销立案。此案也被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同时也被写进2019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之中,说明这个案件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不过在这里我要在昆山反杀案中对办理最终做出正当防卫,不予起诉的相关检察人员,公安人员进行一个点赞,敢于做出正当防卫的决定,让一个沉睡了四十年的条款,开始苏醒,让正当防卫从黑暗的走向光明,来到我们的身边,维护我们正当的自卫权,让我们能够维护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再法律范围内阻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让我们有权力再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敢于反抗,敢于见义勇为。
回过头来,昆山反杀案的最终定性结果一出来,正当防卫制度被网民以及法律从业者进行广泛的讨论,也加速了相关部门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认定。我记得当时有人说昆山反杀案让中国的正当防卫制度进步了十年,果然在昆山反杀案过去两年之后,也就是在2020年九月三号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大致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的边界,包括如何去认定,用什么样的方式去认定,也知道了什么情况下是正当防卫,什么情况下是防卫过当,什么情况下是特殊防卫,什么情况下就不含有防卫性质,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我记得福尔摩斯说过一句话:“当法律无法给当事人带来正义时,私人报复从这一刻开始就是正当甚至高尚的。”法律所要维护的是公平正义,当法律无法带来公平正义的时候,那么就会造成我们的法律失去公信力,一单法律失去公信力那么就会出现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事情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那么什么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最基本的一个标准就是这部电影中以及2020年九月三日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都出现的一句话“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那么什么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其实这个也在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说明,那就是.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严格公正办案、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这些词句所说的意思就是在处理任何案件时都要用事实和证据来说话,对于存在疑点的必须要用证据去排除疑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然后考虑案件的前因后果,确定无罪的就算再大的舆论压力,社会压力以及其他压力下,都要依法认定无罪,有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款的也要依法认定正当防卫,不能因为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就有理的错误做法。
为什么要这样呢,培根曾经说过:“一次错误的判决胜过十次犯罪”,就是说一次错误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更加严重,因为你所毁灭的时一个人的一生,你一次错误的判决,不单是对法律本身的蔑视,更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因此在调查一个案件时,办案人员,检察人员以及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来处理和审判案件,无论受到的压力有多大,都要依照案件真相,所获得的证据,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以现有的法律来进行审判,最大限度的还原事实真相,公平公正的审判,这样才能经得住历史和人民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