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贯彻落实财政部于2016年12月份印发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并与2017年1月对规定执行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读。依据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增值税进项税会计处理几个容易忽略的问题进行总结,希望对我们的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会计科目设置
为完成对相关业务的核算,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形成一个“双10格局”:
“应交税费”科目与2006版会计科目设置发生较大变化,除“应交增值税”外,新增9个二级科目用于核算与增值税相关的业务。同时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置10个明细三级科目。
二、进项税会计处理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采购业务进项税不得抵扣时如何处理?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全部进行认证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但只要拿到专用发票都需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2、做待认证进项税结转的账务处理
之所以这样进行账务处理,是让我们的每一步留有痕迹,当我们买的商品、资产或劳务改变用途,可以用于抵扣时,利于我们将该部分进项税按相应比例转回再进行抵扣。
二、暂估入库是否需要预估进项税额?
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预估负债部分应包含税款部分。举个例子:
通过上面的举例,我们可以看到,暂估入库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如果后续账务处理不及时,对我们的核算准确性影响较大。在存在销售行为的情况下,在没有取得货物发票,而暂估营业成本存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的可能,这样的业务会使企业同时面临较高纳税风险。
三、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1)承担哪些税种的代扣代缴义务
1、增值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是对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所征收,对境外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举个例子: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
第一,代扣代缴增值税作为一个单独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而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仍在“所得税”科目中核算;
第二,代扣代缴的发票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不能在企业自己的发票系统中开具;
第三,与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机构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是否包含税款,同时要明确代缴税款的收取时间和方式,否则公司将承担较大的资金压力和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