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如果追求他人的可理解,那么在那些被追求予以理解的人们那里,逻辑依然是存在的。
譬如,我们用到:”花园、太阳、星星、玫瑰、六架马车"这些术语表达,都要在一个完整的文本中,达到同一指向的标准。也就是说,即便那些以不同文字术语刻画的概念(这里仅仅枚举了一些名词概念为例)很可能要被链接到不同的意向上去,但是在一个可以被理解的层次上,它不会也不应该追求一种多变性和复杂多义的特质。这样做,只能丧失语言表达的可理解的逻辑要求(在这里,逻辑并非是真正的语言的目的,而是语言的意义在于被他人理解)。除非在每一个变化了的使用上有明确的进一步具“体阐释,否则,这样的使用,只能是不讲逻辑,不可理解。
当然诗歌里,也许追求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解,而是一种复杂的情绪的通感。或许,它可以被视为某一些诗人们原本就要诉诸的表达目的。这样一来,也就可以释然。可这并非已然远离语言讲逻辑的基本要求。否则,我们就很难对一篇诗歌、散文、小说和一堆墙壁上胡言乱语的涂鸦做出有效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