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的手机新闻热点是那个陕西榆林坠楼自杀的产妇。那位26岁的产妇,因为不堪忍受生孩子的疼痛,居然从医院的窗户里一跃而下,自杀身亡----有警方的现场勘验为证。
截至目前,院方和家属两方各执一词。院方认为,家属不同意剖腹产才导致产妇不堪忍受疼痛而自杀。家属则说是医院不同意剖腹产才导致产妇自杀。不管谁说的是事实,总之,这里令人觉得奇怪的一处是,为什么没人问问产妇同不同意剖腹产?或者,产妇说要剖腹产压根就没人理会?
这可就奇也怪哉!why?因为做手术前医院必须首先征求病人的意见呀。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我们发现《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非常明确,要进行手术必须取得病人本人同意。只有在不方便和病人明说的情况下,才应取得亲属同意。
但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其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从法律位阶上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规章,《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上位法当然优于下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修订。事实上,《侵权责任法》颁布于2009年,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于1994年。这二十多年间,社会的发展变化已不可同日而语,有关部门为什么不对其中与上位法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修改,个中缘由不得而知。这里猜测一下,在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病人可能出现各种不测,医院实际面对的病人的家属,因此,与病人本人的签字相比,医院更愿意得到亲属的签字认可。
但是,在孕妇神志清楚、思维正常(未被麻醉、未痛得昏迷、能爬窗户)的情况下,医院没有征求产妇本人的意见,而是和家属纠缠不清,显然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想见,若这两方打起了官司,这会成为家属和律师攻击医院的一大罪状。
以上普及了一些法律知识,以下我讲点干货,送给广大的女性朋友,尤其是未婚或已婚还没生孩子的女性朋友,怎样才能在医院里安全地生下你的宝宝呢?
首先,在住院的时候,你可以向医生和护士了解一下这家医院手术签字的流程,即到底谁签字有效?假如医院说你签字就行了,ok!万事大吉!以下不用多说!假如医院说必须你和家属一起签字,那你只好向他们普及一下法律知识,告诉医院按照《侵权责任法》,不征求产妇意见而只一味征求家属意见,具有相当的法律风险,万一出了事打起官司来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其次,打听好剖腹产、无痛分娩的费用,自己掏个腰包,把医院预交费的账户一次性充满,这样就不存在家属不肯交钱医院就不动手术的局面。
再次,关于患者授权委托书问题,这个可以签,反正可以随时取消委托。网上有人大肆宣扬的言论十分危言耸听,比如产妇签了授权委托书,把一切处置权委托给丈夫,自己就再没有任何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力。这是错误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7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因此,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你可以在产房里随时取消对丈夫的授权委托。
最后,关于你签字是否有效的问题。按照《民法总则》规定,签字是否有效,取决于你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手术前,建议你用手机录一段视频,套路如下:我是某某某,现神志清楚,思维正常,因分娩困难,我决定听取医生建议,接受剖腹产手术。某年某月某日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