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友来,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
一、概述
司法实践中,时常遇上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如鉴定文书落款签字与内容手写部分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如确定文书大致的形成时间;
但由于鉴定报告的专业性,很多律师并不知道如何进行质证。
一般而言,一份文书形成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形成文书字迹、印文的物质会发生有规律的物理的以及化学的变化,通过检测这些规律的变化后推算,可以确定文书中字迹、印文形成时间。
然而,该规律性的变化需在极为严格的条件下进行的,一但周围环境发生变化,该变化值就会发生改变,进而推算的形成时间也极不准确,总的来说,越是年代久远,确定文书的形成时间就越难。
最高法院行装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法司[2008]12号)规定,“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
对于鉴定得出的形成时间,也只是大致范围,如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述:
目前采用的文书形成时间理化检验方法是基于对文书物质材料老化程度的检验,文书物质材料老化程度是其形成时间长短的反映。
通常的检验方式是比较检材与样本之间、检材与检材之间的老化程度高低或接近程度,从而作出相对形成时间“段”的判断,文书检验中将目前采用技术方法的最短分辨时间段称为“同期”(注:该同期最精确也是6个月的时间段)。
目前采用的理化检验方法难以作出绝对形成时间“点”(如“同一天“)的判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407号】。
二、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影响因素
(一)墨水
现在市场上有钢笔、水性笔、圆珠笔、铅笔等,其对应的墨水就有油墨、碳素墨水、非碳素墨水、含铁质墨水等「笔者非专业人士,实际中,墨水的区分,由于成分的不同,其区分会比笔者的细化得多」。
比如碳性墨水,由于碳的稳定性,在保存过程中,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所以很难通过其变化值推算形成时间;
比如含铁质墨水,其在纸张沉淀之后,需在几周以上或几个月以上才开始出现变化,氧化作用引起墨水变黑,并且,其变化一开始会快速氧化,所以变化速度很快,几天或数周之后,氧化趋于平稳,所以变化也变慢而趋于稳定;而对于圆珠笔,则鉴定就更难了,一般认为,如果以检材与样本对比的方式推算形成时间的,一般需要是同一支圆珠笔所书写的。
「附: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07民终1065号 案件,可资研究」
(二)纸张
基于科技的发展,现在一些大厂家生产的纸张会隐藏有生产日期,则其也是辅助鉴定文书形成时间的因素。
一般纸张含有纤维与其他化学物质,对文书鉴定也很有价值。不同的纸张,其涂料、填料、光泽度、厚度等均不一致。
如厚度薄的纸张,其穿透性强,对于前文所述的含铁墨水,基于穿透性强而有助于氧化,则会出现氧化速度比厚度大的纸张快,其变化值也比厚度大的纸张快;
如劣质的木浆纸,即便密封保存,也会在一两年后出现墨水褪色,而对于优质的棉浆纸,则保存得当,在较长时间才会出现褪色斑痕。
(三)保存环境
一份文件形成之后,有些会被密封锁放于保险柜;
有些则只是存放于桌面上,接受日晒;
有些地方常年干燥;
有些地方四季如春,空气中水分高;
而这些都会对形成时间的鉴定造成极大的影响。
如有写墨水不耐光照,用它书写的文件在日照或强光下存放一段时间后,就会开始褪色;
存放于温度较高的环境中的,则温度会影响化学变化的速度;
对于水性笔,存放于湿度高的环境,则会加速墨迹向周围扩散,进而促进墨水褪色,如普通中性笔,由于所采用的油墨为染料型,不耐水,容易褪色;
【郑宏伟与德惠市宇明天赐天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6)吉民再226号」中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可资研究】
三、实例分析
上述鉴定是采取无损检材的方式进行,通过对比样本,推算检材的形成时间鉴定。
但其鉴定过程的严谨性及结论的科学性,笔者则持怀疑态度。
其一、上述鉴定过程,如笔者前文所述,基于墨水类型的多样性,不同的墨水中的染料、化学成分差别极大,即便事同一牌子同一类型,由于市场上盗版极多或厂家的不同,其对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推算具都有极大的影响。
鉴定机构于鉴定报告中直接称检材墨水与样本墨水相同,进而具备鉴定条件。
未进行样本与送检材在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是否相同进行的“物质材料的鉴定”,对此,质证过程,就可以以此为破绽,减弱鉴定报告的科学性。
其二、如笔者前文所述,确定墨迹的变化规律,首先得确定墨水的类型;
其次需说明推算墨迹变化值的依据(依据墨水的何种成分)。
再者墨迹的变化值基于收集的过程,对此,也许予以证明,而上述鉴定报告,并未对此有任何说明。
其三、如前文所述,不同的保存环境,墨水的变化便不一样。
上述鉴定报告中,样本与检材在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是否相同,鉴定机构未予以任何说明。
法司[2008]12号规定,“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
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结合不同纸张的涂料、填料或光泽度都会对墨迹的变化产生影响等因素,上述鉴定报告的科学性,笔者严重怀疑(该鉴定报告最终结论得出形成时间精确至具体的月数)「通过对比样本的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176号案件」。
综上,基于墨水、纸张、保存环境的影响,现阶段,并没有任何一种鉴定技术对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有科学性的结论,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只能是综合多种鉴定方法,对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大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