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池子、笑果、中信银行的事儿,这几天看到不少同行发表了不少意见,个人觉得其中恐有部分不得要领。
基于司法实践的基本逻辑,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针对这件事情中大家对律师专业技术的两个普遍质疑,做两点不负责任的推测。
1、为什么直接把流水丢上来?
推测: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
看到不少同行质疑说,就算是笑果的律师你拿到了客户给的银行流水,干嘛就直接这样丢上去呢?怎么不看到了之后装作不知道,走法定途径,申请法院再去调一次呢?这不是落人口实,害人害己吗?
我推测,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应该是仲裁。所以,律师没办法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更没办法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只能自己把菜端出来。
2、为什么不提供己方流水,非提供对方流水?
推测:双方之间是独家经纪约。
看到不少同行质疑说,如果要反映款项往来情况,提供自己这一方的流水不就可以了吗?为什么要提供对方的流水明细呢?不然不就不会踩雷了吗?
我推测,双方之间的经纪约应该是独家的,是不允许接私活的。而流水明细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直接反映个人的收入情况。基于此,我进一步推测,可能这个银行流水能够证明池子有在接私活,而且这个量可能还很大。
所以,为了证明池子的违约情形,并且最好是能够和笑果主张的巨额违约金相匹配,只好硬着头皮把这个流水丢上来了。
3、为什么诉请金额这么高?
这一点其实不用分析了。
艺人独家经纪约的违约金向来是约定得很高的,发生争议时,无非是一个损失证明问题以及违约责任的合理性论证问题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