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临近,忙于应付,疏有闲暇思考,今余独坐于树荫中,学习、静思,时而跳出书本,偶得此感,谨以记录。
缘何课本中要有那么多概念呢?大大小小,只要不同就会多出一个或数个概念,甚至法条中只有一个意思,却被分为好几个大的篇章。笔者实在不知道这样的提法有何价值?训练思维罢了。但,仅仅训练思维就可以不去考虑司法实务中如何分别了吗?真正法官去应用的过程却丝毫未曾分析与辨明,仅有理论上的辨析。空洞!
笔者浅见,不反对必要的概念梳理,但是诚以为法律教学、理论决不可脱离实践,否则法学学科培养出的永远就只能是笔者这样的对司法实践一窍不通,适用法律时候也只能是一穷二白的“书生”罢了,可能这书生还得时不时地发点“意气”,心志颇高,全然不解实情便“挥斥方遒”了,岂不有负栽培?
罢了。笔者当提醒自己:下笔莫忘身亲为。
画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