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学的老爸,年近七旬的老先生,几年前从某大机关的领导岗位上退了下来,自恃才高八斗,一身的本事再无用武之地,老伴儿又把日常生活打理得井井有条,在家里也没有发挥余热的舞台,郁闷异常,就寻思着能趁着夕阳无限好之时,能重打鼓另开张,再干出一番事业来,顶不济也能挣点外快,刷刷存在感啊。
真是命运垂青啊,老先生的一位忘年交朋友小霍找上门来,请他“出山”担任小霍成立的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说好的条件是:老先生只入“干股”,不用出钱。以后公司若出现任何问题全都由小霍承担,决不会让老先生惹上麻烦。禁不住朋友的热情相邀,加上老先生亦是早有此心,二人一拍即合,欣然允诺。
终于有机会重返领导岗位,老先生欢欣鼓舞,老骥伏枥,志在千里,好想大干一场。但事情并非都如他想象,所谓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上任伊始他每天都发挥机关工作的光荣传统,朝九晚五,严格作息。但慢慢发现他在公司里只是尊泥菩萨,他这个董事长只是个挂名滴,样子货哟。董事长只要懂事就行喽,您把它当自己的事业干,那就不懂事了。好在七十多岁的老先生也是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马上适应了环境,调整了思路,不再天天上班去了。约约老朋友钓钓鱼,唱唱西皮与二黄,为人生找到了新的方向。平时亲朋好友偶一相聚,大家都是董事长长、董事长短的,恭维着他,老先生的内心是满足的。
最初几年公司业绩还过得去,小霍也没食言,每个月都给老先生开几千元的工钱。老先生用这笔钱含饴弄孙,倒也其乐无穷。但是,但是从今年开始,小霍的公司再也没给他如期打钱。老先生想着,反正自己也没干什么活儿,白拿工钱,顶个名罢了,也没好意思去催。可是事情的发展却出乎老先生意料,您认头不要工钱可以,但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同志们却有话要说,不断来找老先生调查情况,并声称其任法定代表人的这家公司涉嫌存在经济诈骗行为,依法要求老先生协助调查。
老先生一听,马上就感觉到有些不妙,再找小霍的时候,却怎么也联系不上了。此时的老先生再也没有岁月静好的日子了,经常被公检法机关找谈话,被一拨一拨的债主找上门,终日奔波,忙于应付,身心俱疲啊。老先生的女儿,也就是我的老同学,心疼老爸,就来找我,让我给支支招。怎么办呢,我也直挠头,这个小霍看来要给老先生惹大祸了。没办法,为了老同学,只能勉为其难地分析一下呗,看看能不能杀出一条血路来。
老先生目前的身份情况,就是现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一种“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即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并不担任与履行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任何职务与职权,甚至不是公司普通员工,与公司设立与运行没有任何实质的关系,仅仅因为与公司实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充当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将其称之为“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要面对较大的法律风险,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概括起来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责任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本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在行政责任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3)在刑事责任方面,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4)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第二,如果可以证明自己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都要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无论是否知情,但因公司对外借款或其它经营行为出具担保文件,仍然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或无法找到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人,“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将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在刑事责任方面,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比如诈骗银行贷款、诈骗保险金、非法集资等情况,挂名法定代表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以上行为,但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以上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挂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关于“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约定,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过上面一番分析,大家都惊出一身冷汗,现实太残酷了,有些责任是老人家不能承受之重啊!老先生原以为能如姜太公八十岁还垂钓碧溪上,等待明主建功立业,可哪想到分分钟就有身陷囹圄之虞啊!法律责任已经分析到位了,下面就赶紧找证据证实老先生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这一事实,最起码不至于承担刑事责任,免了牢狱之灾吧。至于民事责任,只能信奉“凡是能用钱解决的问题都不叫问题”,大家齐上阵总能想出办法的。
就在老先生一家人急得火上房之际,突传喜讯,威武的公安干警把可恶的小霍缉拿归案了,根据小霍的交代,他隐匿的财产也都被一一查证属实,还好足以承担公司的外欠之债。刑事民事责任老先生都不必承担了。真真是万幸,剥开乌云见明月啊,小霍是想捞上一笔跑路,留下老先生顶缸,好在他自作自受,总算是没给老先生酿成大锅。老先生啊,您可别再醉里挑灯看剑,梦回吹角连营了,人生苦短,服老吧您呐,江山代有才人出,名利场已不是您的舞台,只求现世安稳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