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这里的正义指的是广义上的正义,即实质正义,而秩序指的是程序上的正义。我们在实质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中,的确是很难抉择的。但是,如若在二者中非要做出选择,我会选择程序正义,我的论点包括三个方面:
1.一定意义上的维护实质正义,只会是维护一定群体小范围内的利益,而实质正义确是维护一个集体、一个社会乃至一个国家的利益。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实质正义即要求嫌疑人辛普森认罪,但是如果在这个案件的裁决中,承认了警方违背程序来使的案件得到解决,那么以后警方的搜查证据就可以直接非法闯入民宅,拿着造价的手套来进行指控?
2.3.
二、考虑一下如果对手举出这一类型的反问如何回答抗癌症药代购者被抓,什么是正义?
印度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在2015年1月10日晚飞抵北京后,在机场即被警方逮捕,目前被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此前,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诉讼,陆勇已被网上追逃。陆勇的300多名白血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于刑事处罚。
对陆勇涉嫌犯罪的主要指控是销售假药,是否是假药应按照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规来认定,而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规规定,走私未经国内审批、许可的药即认定为假药。很不幸,陆勇代购的印度仿制抗癌药,虽然在印度属于合法生产、销售的正规药品,却未经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销售,因此也可以被视为“假药”。同时,根据当前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发生实际人身伤害。因此,尽管陆勇为病友代购的印度仿制抗癌药,确实药效很好,而且他本人没有直接牟利,其行为亦可被认定为销售假药。在现在药品监管法律框架下,警方抓捕陆勇于法有据。可是,既然是涉嫌犯罪,为什么还会有数百名病友为陆勇“喊冤”?
身为身患白血病的重症患者,陆勇在顽强与病魔斗争的过程中,发现了疗效相近而价格便宜很多的“救命药”,和广大病友分享信息,还主动帮那些不会“海淘”印度仿制抗癌药的病友代购。如果陆勇因此而获罪,不仅身受“救命之恩”的病友们感到难过,也让公众难以接受。
在看完这个案件后,大家都会感到矛盾。法治社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法治的基本秩序,个人好恶确实不能影响法律的正常运行。可是,在严守法律秩序的前提下,我们也不能忘记“法律不外乎人性”的原则,不能无视人们内心对公平、公正的共同愿望。简而言之,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利剑,但是机械的追求依法办事,忽视“程序正义”,就可能变成“双刃剑”,甚至适得其反、本末倒置,使得本应实现的“实质正义”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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