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王某某和闫某某因“掏鸟窝”被判入刑,被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个被判十年,一个被判十一年!
十年,对于还在大一的闫某某及其家人来说,无疑是致命打击;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仅仅因为掏了个鸟窝而对两个二十多岁的花样少年判处如此之重的刑罚,也是不可思议。
据悉,闫某某出生在一个并不富裕的农村家庭,父母以务农谋生,闫某某也是一个懂事的孩子,经常打零工替父母缓解经济压力。然而2014年的这个夏天,使这个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令人唏嘘。
2014年7月14日左右,闫某某、王某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
2014年7月26日,闫某某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4年7月27日,闫某某和王某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共计4只。
就是以上这总共16只小鸟,给闫某某和王某某带来了沉重的代价。对于这件9年前的案件,众说纷纭,两个少年的人生中最美好的大好时光,难道就被几只鸟夺去?
【@叨叨说法 】
一、不知者是否无罪?
经过此案件,很多人就有就一个疑问:“我要是不知道它是保护动物,不小心伤害了保护动物会造成犯罪吗?”
古装剧中确实经常会有一句台词:不知者无罪。然而不知者无罪,在当今却不完全适用了。
首先,判断是否“不知”,要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比如本案中,单凭闫某某曾多次在网络明确售卖、收买国家保护动物,要说他俩是“不知”,大概是无法令人信服的。
其次,不知者是否无罪,得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无知是无法作为脱罪的理由的。若是“不知者无罪”,那谁还会学法,我不懂法不就不构成犯罪了?
二、因“掏鸟窝”被判十年是否过重?
本案中,闫某某和王某某所触犯的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只有达到情节以及情节特别严重,才会被判处十年乃至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对于是否量刑过重,往往要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造成的危害结果、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大小以及手段、目的等等综合性因素。
此案,据公开的法律文书所显示,二人明知燕隼、凤头鹰为国家保护动物,却屡次捕捉、售卖、收买。
其次,什么是燕隼?什么是凤头鹰?
燕隼和凤头鹰,都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均属于濒危物种。近些年来,国家对于环境资源保护格外重视,每一个物种的灭绝,对于生态链的破坏都是巨大的,每个人理应保护生态平衡。
然而,十年是否过重?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否应以两个少年的十年青春为代价?这点值得探讨,但是毫无疑问的是,这件案件确实起到了很大的警示教育作用。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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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掏鸟窝”被判十年大学生即将出狱:是否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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