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制裁性,处分性,不利性,法定性。
行政处罚的设定规则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在国务院的授权下享有国务院部委规章的地位,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所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
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行政处罚追诉限时原则 一般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处罚法规定是六个月。
下列三种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违法的
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的。
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和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只适用三类案件。
处罚较重的案件
情节复杂的案件
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调查取证
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听取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的听证只适用于处罚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只有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提供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