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萨啊菩萨,我能不能暂时借用您一笔钱,等我日后有钱了就还......哎!您别走啊!”
荒唐的会计
最近我在网上看到这么一个奇葩事儿。
当事人是福建沙县寺庙内的一个会计,因为挪用寺庙资金80万余元被捕。
事儿大概就是这么个事儿!可是奇葩在哪呢?
原来是他在庭审上冲着法官大喊:“我挪用这钱的时候问过菩萨了,菩萨说可以拿!”
此言一出。原本庄严肃穆的法庭,顿时变得荒唐了起来。
当事人姓邓,福建省沙县青州镇的一个普通百姓。
邓某原本并不是寺庙中的和尚,而是一个虔诚的信徒。
他平日里时常到寺庙来烧香,为人呢又比较健谈,这一来二去的就和寺庙的管理人员熟络了起来。
后来1999年寺庙在沙县宗教局进行注册的时候,几个理事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共同推举了邓某担任寺庙会计一职,可见在那时邓某还是深得大家信任的。
由于寺庙属于民间信众自发组建的机构,既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是什么政府或者民政的一个机构,只能算是社会团体,不存在招聘或正式工的概念,更不会有相关聘书和任命的文件,都是由信众筹备组口头推选出来的,所以那时邓某还是以一个义务工的身份担任这个职位的。
一晃十年过去了,寺庙内香火不断,但是邓某的生活却早已悄然发生了改变。
邓某因四处给他人做担保,最后背负了一身债务,由此可见邓某本人起码在一开始并不是什么不正之人,只是因为自己盲目的为他人担保导致其背负了原本本不该背负的巨额债务。
走投无路的邓某,最终选择了高利贷这一条不归路。
可想而知高利贷非但没能解决问题,反而让他的债务像滚雪球似的越滚越大。
情况一直持续到了2009年12月11日。
这一天,邓某坐在椅子上正给自己的太阳穴做着按摩,那真是头疼啊!
可是邓某眼睛却突然扫到了桌面上的现金支票,这一扫,脑子里灵光一现!
邓某寻思着公章在我这,法定代表人私章也在我这,钱不就这么来了么!
然而乐呵了没多久,他却陷入了良心的谴责。
寺庙里的大家伙对我都不错,因为信任我,才将这个职位交给了我,如今我真的该因为自己的失败而背叛大家的信任吗?
邓某的“天才”的想法让自己陷入了两难。
无助的邓某最终做了个令所有人哭笑不得的决定,他决定去内殿问一问菩萨!
他虔诚的来到了菩萨面前并向菩萨,详细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告诉菩萨自己到底有多么多么不容易啊,多么多么难熬之类的。
随后向菩萨问道:“菩萨啊,我能不能先挪用寺庙里的钱来还债,等以后有钱了再还回来。”
随即他拿出了自己的签筒开始求签,伴随着落地声响,一根上上签出现在了邓某面前。
邓某喜极而泣,终于这么多年的虔诚跪拜还是得到了体谅,菩萨许可了!
自打那一天起,邓某逐渐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通过填写由他保管的现金支票,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等方式挪用寺庙内的资金,每次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甚至到了中后期他还拿着自己心里的“菩萨许可证”购买彩票,希望菩萨能够保佑自己中大奖,以便早日还清债务,补齐亏空。
就这样,在2009年到2011年内,邓某一共挪用了寺庙存在沙县信用社的813000元为己用。
直到寺庙的亏空被发现,邓某连夜出逃,最终在2017年11月9日,被沙县公安局民警同志在江西南昌抓捕归案。
到案后,邓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然也包括那句“我挪用这钱的时候问过菩萨了,菩萨说可以拿!”。
邓某最后被沙县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01000元,发还被害人。
两个疑问
故事讲完了,可是这件案子当中涉及到的很多知识点还没讲,各位看官,下面请!
在本案中,我们从邓某的角度出发提出两个问题:
1.邓某到底最后被判了什么罪?
2.有期徒刑的一年零三个月到底是怎么来的?
首先,根据法院最后判决书来看,邓某被判以 挪用资金罪 ,无其他罪名。那么挪用资金罪究竟是怎么定性的呢?
法条上写: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注意其中的“ 数额较大 ”的标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擅自挪用单位资金到达一万元的,即可判定为“数额较大”,而超过三万元的,可判定为“数额巨大”。
如果你的犯罪目的是进行非法活动,例如:赌博,吸毒等,那么只要挪用单位资金到达五千元即可判定为“数额较大”,而超过两万元的,可判定为“数额巨大”。
本案的邓某,很明显远远超过了“数额较大”的范畴,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
按法说,数额巨大的起步刑期也应该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为何最后只判了一年零三个月,这点我们放到后面慢慢说。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第二个问题,有期徒刑的“一年零三个月”到底从何而来。
还是老样子,先看判决书。判决书上写道:
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 犯罪的性质 、 情节 、 危害结果 及 悔罪表现 ,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也就是说法官是根据这四个方面综合考虑,最后判了邓某一年零三个月。这四个方面在本案中究竟是怎么体现的?我们逐一分析。
犯 罪 性 质
犯罪性质 主要是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的判断方式主要有四种:
1.被告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
2.被告人犯罪前行为历史及品行
3.被告人犯罪中行为预谋犯罪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临时起意犯罪的主观恶性大。犯意提起者、组织指挥者和积极实施者的主观恶性较一般犯罪成员的主观恶性大。利用他人实施犯罪、雇凶犯罪或者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大。
4.被告人犯罪后行为
我们可以放到案件中一一对应一下:
1.邓某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均已经表明邓某是一个完全刑事能力人,可以判断邓某主观恶性大
2.邓某在犯罪前并没有犯罪历史,并且遵纪守法、性情和顺,可以判断邓某主观恶性小
3.首先要搞清楚一个定义,什么是 预谋犯罪案件 :
其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
其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
邓某并没有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他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亦或者是现金支票,全都是因为职务而存在的,更谈不上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所以邓某并不构成预谋犯罪案件,可以判断邓某主观恶性小
4.邓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判断邓某主观恶性小
最后综合四个角度考虑,得出结论,邓某的主观恶性小。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据《刑法》第十三条例举的犯罪基本内容,社会危害性概括起来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
(2)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还是老样子,我们再放到具体的案例当中去:
1.邓某不构成危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不构成
2.邓某危害了寺庙所有财产——构成
3.邓某侵害了寺庙人员的社会经济权利——构成
4.邓某破坏了经济秩序——构成
最后得出结论,邓某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大
结合以上两个方面综合判断,我们能发现邓某虽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大,但是其主观恶性小。
这两个结论就是我们所谓的犯罪性质了。
犯 罪 情 节
我们再来看看邓某的犯罪情节
犯罪情节 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个是 定罪情节 ,一个是 量刑情节 。
所谓的定罪情节,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量刑情节的功能则是在定罪的前提下,并在相应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从宽从严处罚或免除处罚。
简单来说,定罪情节就是判断这个人有没有犯罪、犯了什么罪、严重不严重。
量刑情节就是在判断完这个人犯的具体罪后,根据他的犯罪动机、行为、结果、以及罪前罪后的态度表现,来判断该怎么处罚!
我们继续回到本案当中去,来当一回“网络法官”!看看邓某到底有没有犯罪:
根据挪用资金罪,罪与非罪的界定,当中涉及到了两个变量,一个是数额,一个是时间,相关法条实在是太长了,我就直接帮大家解释下:
数额的界定点是“数额较大”,而数额较大判断标准前文我已经讲过了,所以不再赘述。
时间的界定点是“三个月”分成了“超过三个月未还”和“三个月内归还”两种情况。
如果我构成了 数额较大 ,我 在三个月内归还了 ,我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所以我虽然违法了,但是我不构成犯罪,可我仍然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我构成了 数额较大 ,我虽然也 在三个月内归还了 ,但是我 用来营业或者赌博 了,虽然我挪用的时间很短,但是我依然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我构成了 数额较大 ,我 没有在三个月内归还 ,那么根据挪用资金罪的内容,我确凿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我构成了 数额巨大 ,我 不管有没有在三个月内归还 ,都应当依法判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情节认定标准。
案情里的邓某,首先资金数额就已经达到了“ 数额巨大 ”的标准,后面是否达到了“超过三个月未还”是不用去判断的。
就算需要判断,邓某也已超过两年未还,依法理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为什么没有这么判,就要牵扯到下一个情节,量刑情节了。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 法定情节 ,一种是 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酌定情节则指的是法无明文规定的,法官依据立法精神及自己的经验,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了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酌定情节则只包括了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而且相对笼统概括,没有具体规定。
从轻处罚 和 减轻处罚 的形式区别在于:
比如说:邓某应当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最后获得了从轻处罚,其减刑的下限是不能低于三年的。
而如果邓某获得的是减轻处罚,那么他的判刑范围就变成了三年以下,是要低于原本应判刑期的最低值的!
法定情节中针对本案只需要提到一点: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而酌定情节中法官的主观性就强一些,自然也就没那么好量化,更加复杂。
当然还有一点值得一提,尽管司法实践中不是所有案件都有量刑情节,但是每个案子都有酌定情节,由此可见酌定情节在司法中的重要性了。
我大概给大家讲一下,法官在处理本案时,可能做出了哪些酌定情节:
首先,从犯罪手段说起,邓某的犯罪手段并不具备人身伤害性,同时他的犯罪手段也并不复杂,那么相较于前者而言,邓某的处罚自然也会轻一些。
其次,邓某的一贯表现良好,先前并没有犯罪历史,虽然没有办法决定是否构成犯罪,但是无犯罪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邓某主观上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可能会对邓某的处罚减轻。
再者,邓某的犯罪动机是因为自身经济困难,而并非为了追求腐化生活,显然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考虑,邓某的危害性要小于后者,这也可能导致了邓某的处罚被减轻。
最后,邓某在被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坦白甚至可能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原文中没有表述,仅是我的猜测),这也可能导致了邓某的处罚被减轻。
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可能导致邓某理应判三年以上,最后却只判了一年零三个月。
至此情节这块算是结束了,最后让我们再来重新梳理一遍关于本案的情节:
首先是定罪情节,根据邓某的犯罪事实,邓某私自挪用寺庙资金8130000元,数额巨大,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
但从量刑情节来看,邓某首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法定应当可以从轻处罚,如果还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甚至可以获得减轻处罚。
其次从酌定情节考虑,邓某无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犯罪手段也并不复杂且不具备人身伤害性。
最后邓某犯下此案全因自身经济困难。
综合以上因素,邓某应当减轻处罚。
危 害 结 果
聊完了邓某的犯罪情节,而后便是邓某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危害结果对本案的影响。
危害结果 是什么?危害结果就是犯罪行为发生后产生的 事实性危害(后果)或 影响危害(社会反应)。
本案中邓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后确实产生了事实性危害,且是直接危害结果,而没有产生影响危害。(他如今的扬名四海全是因为他的那句话,而并非因为他的犯罪行为。)
既然产生了事实性危害,那么危害结果在本案中究竟起到了什么作用?
得先从危害结果自身的作用说起: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先引出一个概念:
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以及 不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如何区分这俩兄弟,其实很简单:
前者满足了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只有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才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而后者只需要有这个行为,不需要满足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例如:抢劫罪。
了解了它们之间的区别之后其实可以明白,危害结果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只限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中可以体现,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反之成立犯罪。
2.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危害结果能够区分犯罪形态 是否构成既遂 ,因为不管人们以什么标准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但可以肯定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时,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
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这是最好理解的了,因为危害结果是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现象,刑罚必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所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轻重如何,必然影响量刑。
需要说的是,当刑法没有将危害结果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和法定量刑情节时,危害结果的情况便是酌定量刑情节。
讲完了这些,让我们结合邓某犯下的事儿来看看:
1.挪用资金罪根据其法条明显属于 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以危害结果判断罪与非罪是适用的,并且判断出的结果明显犯罪成立。
2.从已经产生危害结果来看,邓某的犯罪形态 构成既遂 。
3.因为挪用资金罪的危害结果就是其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和法定量刑情节,所以邓某的 酌定量刑情节是不从危害结果层面考虑的 。
这就是危害结果在本案当中起到的作用了。
悔 罪 表 现
一件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都有了,现在就缺当事人事后的反应了——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 主要围绕着本案分析,关于悔罪表现这一块,其实一直以来都是困扰着司法工作者的一个难题。
悔罪表现定义:
指犯罪人在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真诚悔罪的种种行为,主要包括: 坦白自己的犯罪 , 表示悔改 , 向被害人道歉 , 赔偿被害人损失 , 积极退赃 , 认罪服法等。
在中国刑法中,悔罪表现是量刑的一个重要酌定情节也是适用缓刑的一个重要条件。
广义上的悔罪表现,还包括悔改表现的内容。
我们其实可以看到关于悔罪表现的定义是十分简短(在法律领域里这确实是相对简短的了)且概括的。(这也是法律工作者所困扰的主要原因,没有清晰的定义)
单是围绕着以上几个方面而言,邓某起码就有坦白自己的犯罪、认罪伏法,其余的案内没有具体的表述,但是凭借最后的审判结果和我的主观感受而言,邓某的悔罪表现应该是良好的,当然这只是我的一己之见罢了。
悔罪表现在邓某案上没有太多探讨空间。
至此,关于邓某借着菩萨口令挪用资金一案,与邓某犯罪审判相关法律知识点算是结束了。
总 结
能看到这里的朋友一定不多,因为光是在写这篇文章的我,在写到后面都已经头昏脑胀了。
当然由此可见法官平日里判案所需要考量的因素之多,实属不易。
不过既然你看到了这里,那我也不妨吐露一下自己的心声,以资对你耐心阅读的鼓励。
邓某一案其实写到后面我是对自己有点不满的,不满在于其庞大的法条查询,定义解释耗费了精力,导致没能够以更风趣幽默的语言让大家更好的理解法律上的知识点。
在自己尝试后才知道罗翔老师平时看似轻松的授课背后究竟隐藏着多么深厚的功力。
希望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还是能够再接再厉,把奇葩案系列坚持下来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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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正在努力把法律讲的风趣幽默的人,不仅想推进法治建设,还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