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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公司法律制度
1.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区别
母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注意,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分公司合并到总公司纳税。
2.公司转投资及担保
1.公司对外投资时,必须通过决议机构表决
即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自由)
2.投资限额
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或者单向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完全自由)
提示:审计过程碰到被审单位的投资事项或者股东增资,注意公司章程的变更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及投资协议。根据公司法的法律规定。
3.公司担保的基本规定
(1)非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决议: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无自由);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自由)。
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完全自由)
(2)对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担保总额过大: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且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单项担保额度过大:指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象特殊: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注意,该项担保应实行关联表决权排除)
董事会“搞不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决议公司担保事项,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提示:章程只能将原本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担保事项规定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不得作反方向规定(只能提升审批级次)
(3)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注意:不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公司担保事项的最低审批机构为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