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接到一起老人状告儿子不孝不尽赡养责任。
经记者调查,原告李老头家住韶关始兴,与前妻结婚后生育了三个女儿、两个儿子,均已成家。与前妻离婚后,李老头又再婚,但未再生育子女。后来,李老头和再婚妻子产生矛盾又离了婚,此后便独自一人生活。
2009年,李老头的大儿子与二儿子签订“分家协议”,约定由大儿子扶养母亲,二儿子扶养父亲。之后,这两个儿子依据“分家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不过,李老头和一婚时的家庭关系并不好。他年轻时,对前妻和五个子女都不够好,也没有很好地尽到抚养义务,还经常打骂他们,导致他和妻儿之间的关系很差……后来,李老头还与二儿子签订了一份“父子关系断绝约”,约定不需要二儿子赡养他。
不过,如今李老已年近八旬,身体每况愈下,已不能挣钱满足自己日常开支,于是将四个子女(三女儿患有精神疾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其实,李老头的孩子们也都是四五十岁的中年人了,他们认为,老爸年轻时对他们不好,再说“分家协议”写得很清楚,要赡养也该是老二的责任。而二儿子也不赡养父亲,声称“谁叫你当初跟我断绝父子关系”。
主审法官表示,因李老头的子女对其存在怨恨,如果该案直接判决,定会存在执行难的情况,难以案结事了。经过法官向李老头的两个儿子反复释法明理,最终,李老头的二儿子意识到他与父亲签订的“父子关系断绝约”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他表示今后一定会赡养父亲。
结果:经法官反复沟通释法明理后,二儿子表示愿意赡养父亲,李老头后来也向法院撤回了对其四个儿女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