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剧场】
徐家老三在省城大学里当教授。
他父亲去世的早,母亲又是个病秧子,所以哥哥、姐姐小学都没读完。偏偏这个老三又会读书,一考就冒尖,成绩非常好,家里就下力气的供他读书。
老三的哥哥一直也没成家,姐姐好晚才出嫁,也没生育。
现在,兄、姐都70多岁的人了,全靠老三汇款过日子。弟养兄、姐,这是做好事,还是尽义务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虽都属近亲属,但较之父母与子女,还是远了些。彼此间的扶养、抚养、 赡养,什么条件下有义务,什么条件下无义务,《民法典》 作了有分寸的规定,需要仔细搞清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兄、姐有扶养义务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2)弟、妹有负担能力。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当然,即使没有法律上的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在对方有困难而我们有能力的情况下,我们也提倡相互之间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全剧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