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正义原则
正义的主题:制度,形式正义的概念,三种程序正义,善理论的地位,在什么意义上正义原则是平等主义的,这五个问题是本章的主要讨论对象。
第10节:制度与形式正义
社会正义原则的基本对象是基本社会结构,是将主要的社会机构安排成一个合作体系,分配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负担,不能将用于个人的正义原则与用于制度的相混淆。
罗尔斯将制度看作是一套用于确定职务地位,以及相应权利与义务、权力与特权等的公开体系。而对于制度亦可以在两种看待方式即抽象对象与对体系规定的实现,并且罗尔斯认为要看制度是否正义就以对之的实现来看,作为抽象对象的正义与否要看其实现即效果是否是正义的。
由于罗尔斯认为制度的正义与否要看其实现,也就是其实际效果,因此制度就不只是存在于框架上,文本中的,而是当由制度规定的行为在特定的时间与地方,被与公众的理解相一致的有规律的实现出来时,制度是被实现了的,是现实的存在的,如议会制度的存在就要求参加活动的人们按要求行动,互相承认其他人的行为要符合规范。
作为一个契约论理论,罗尔斯强调,对于制度来说,所有与之有关的人都应知道制度的要求,并且互相也都知道对方知道自己知道,只有这样才能合作,才能形成互相期待,才能对正义与否有公共理解。
罗尔斯认为有必要区分制度的酝酿规则与人们对制度的利用的策略与准则,罗尔斯认为这些奥力准则属于制度理论,却不是制度,所谓的制度理论就好比是在游戏里对制度规则分析形成的对自己有利的策略准则,但这些策略准则并不属于制度,它们是关于制度的理论。但在制度的设计中,应当考虑到那些策略准则以引导人们实现更好的社会正义。
一个或一组规则与一套制度和社会系统的基本结构之间也要做出区分,因为一两条规则虽不正义,但一种制度却可能是正义的,同样的地,一个制度可能不正义,但一个社会系统却可能是正义的。而一种不正义也有可能抵消另一种不正义,另外,虽然一个社会系统可能是不正义的,但其中的制度却可能是正义的,因为制度之间可能是互相抵触的,也就是说总体与部分要做出区分,分别的正义与否都可能产生相反的结果。
接着罗尔斯提出他的正义理论并不是一种普遍的,他并不考虑那些不适用于正义概念的,如宗教仪式等,其只考量社会结构及其主要制度,和社会正义的标准情形。
对于形式正义,罗尔斯认为即是遵守原则,服从系统,社会动作都新人制度安排,法律与制度不偏不倚于任何人,一切都按照制度来,而在这种形式正度里,平等就意味着制度与法律被平等的执行。
但是形式正义并不能保证实质的正义,但形式正义确实能排除一些重大的不正义,法官或当局不能按照恰当规则或不能正确解释他们的判断时,其不正义就像是那些性格变幻不定的人不能一贯做出判断的不正义是一样的。虽如此说,但形式正义还是要结合实质正义,也就是说,形式正义的说服力到度还是要结合实质正义来看。因为如果形式上每个人都一视同仁的被用相似的判决,但法律的含糊性与广泛的可被解释性都使一些不正义之人免于惩罚,而只有用实质正义的师傅武功处理才能减少这种任意性。那么实质正义到度是什么呢?其原则如何,与形式正义的关系具体如何呢?这里罗尔斯认为要先弄清合理的实质正义的原则以及在什么状况下人们才会不用写和依靠实质正义后再说。
第11节:正义二原则
在这里罗尔斯先给出了他认为在原初状态下人们将会同意的正义二原则的雏形:
(1) 对于成套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来说,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而这套自由应与其他人的那套类似的自由相容。(个人翻译)
(2) 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应如此安排以使之(a)可以被合理预期符合于每个人的利益,(b)不平等的地位与职务应向所有人开放。(个人翻译)
在第13节中,罗尔斯对第二条原则进行了改进,改进后的如下:
(2)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应如此安排以使之(a)适合于最不利者所期望的最大的利益,(b)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不平等的职务与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个人翻译)
在第46节中,罗尔斯给出了最后陈述:
(1)对于成套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来说,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而这套自由应与所有人的那套类似的自由相容。
(2)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应如此安排以使之(a)适合于最不利者所期望的最大的利益,并与正义的储存原则相一致,(b)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不平等的职务与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个人翻译)
第一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由,如政治自由与言论集会自由,良心及思想自由,由法律规定的免受强制拘捕和没收财产的自由等。第二个原则适用于收入财产的分配,有着权利与责任差别的机构。在这两个原则的安排上,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这意味着,自由只能由于自由的缘故受到限制,而不能因为社会和经济利益来损害自由。另外,这些自由没有哪种自由有着绝对的地位,他们相互联系,互相限制的形成了一个体系,而这个体系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样的。
另外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一个更加一般的正义观念的其中的一个特殊例子即: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都应当平等的分配,除非这些价值中的一些或所有的不平等分配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在这里,不公正就仅仅是那些不能够有利于所有人的不平等而已。
现在让我们假设一个基本的社会起点,作为判断社会进步的基准。在这个起点社会里,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被平等的分配着,每个人都有着类似的权利义务和收入,并且财富被平均的分配着。如果某种不平等可以在这种基准下的每个人都更好的话,则这种不平等就是与一般正义观相一致的。一般正义观并不关心哪种自由被牺牲,而两个正义原则则对之有严格规定,两个正义原则不允许基本自由与经济利益的交换。
罗尔斯将一般正义观放一边,主要讨论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仅仅要求确定基本自由的规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要求这些规范承认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自由相容的类似自由。第二个原则中的个人指的是占据着由基本结构建立的各种社会地位和职务的代表人,这些人就其所位地位来说都有着对生活前景的展望。而两个原则都只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所确立的利益与社会地位等的分配,而对于个人之间的利益传送并不适用。另外,对于收入或权威的地位和责任的差异不能这样来将之正当化,即另一个位置的利益比这个位置的利益大,另外对于自由的侵犯更是不能因为可以带来更大利益而将之正当化。
第12节:对第二个原则的解释
就第二个原则分为两个部分即a每个人的利益和b平等开放来说,a包含两个原则即效率原则与差别原则,而b可以分两种情况即前途向才能开放的平等和公平机会的平等,而ab共四种情况可以组合为四种对第二原则的解释即:自然的自由体系,自由主义的体系,民主平等体系,自然贵族体系。接下来罗尔斯就一一对比了在这前三种体系之下对两个正义原则的实现程度。
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最初的分配是由隐含在前途向才能开放这一概念中的安排所调节的。在这种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 但由于除了保持必要的背景制度所需要的之外,没有做出努力来保证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资源的最初分配就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
而在自由主义的体系中,则通过下面的方法来改正这一缺陷,即除了才能向所有人开放外,再加上机会的公平平等的原则。也就是说在一个社会中,有着差不多动机与禀赋的人来说,对于社会中的所有部分,都应当有着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有着相同能力与志向的人不应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所以自由主义对这两个原则的解释意图减少社会偶然因素与自然运气对分配分额的影响。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有必要对基本社会系统施加更多的条件。如自由市场,和教育系统,自由市场的安排应当被置入到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框架中,因为这样的安排调节经济事务的普遍趋势,保存了对于公平的机会平等必要的社会条件。而教育系统则有助于拆除阶级之间的藩篱。但是这种自由主义的解释也存在着很大问题,因为虽然自由主义的解释完善的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但仍然允许了财富与收入的分配受到能力与才能的自然分布的影响。在这种社会制度的背景安排下,分配分额被自然抽签式的约定,而这在道德的观点来看是非常任意的。因为这种自然抽签式的分配和由社会与历史运气来决定是一样任意的。罗尔斯说,就算是要不要去尝试做出努力也会受到家庭与性格的影响。
十三节:民主的平等和差别原则
在此节,罗尔斯先用无差别曲线所表达的差别原则的平均主义概念,允许差别存在的贡献曲线,以及经典功利主义。然后对差别原则进行了讨论。
如何对生活前景的最初不平等辩护呢?根据差别原则,只有在这种不平等有利于那些处于较差状况的代表人时才是可辩护的。而由于第二原则中的地位开放原则,以及自由原则,那些前景较好的人的较大期望可以给他们以刺激,从而使经济更有效率,发明更快速等。罗尔斯认为这些情况是否是真实的,他将不考虑,而要考虑的是如果这些不平等满足差别原则,如何对这类情况作出论证。
在运用第二原则时,应当区别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最少获益的那些人的期望是最大限度地增加了。第二种情况是所有那些状况较好的人的期望的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境遇较差的人的境况。第二种情况是充分正义的,但不是最后的正义安排,因为如果状况较好的人的期望如果被降低,最少获益的那些人的前景也要受损。而如果较好状况变得过度,而对之的降低则会使最不利者的状况得到改善。另外差别原则严格地讲是一种最大值的原则。
接着罗尔斯强调差异原则与效率原则是相容的,这意味着如果前者被满足了的话,就不可能使任何一个代表人的状况更好而不使另一个更坏。但是正义还是优先于效率的,两者的一致只有在一个完全正义同时也有效率的体系那里才能达到。
差别原则的意义有其复杂性,若差别原则被满足,则每个人都获益,这意味着每一个人的地位相对于平等的最初安排来说都可以得到改善,也意味着如果一种利益提高了最底层人们的期望,它也提高了其间所有各层次人的期望。另外这里的差别原则与经济学中的最大最小值标准具有差不多的含义。然后接下来的链式联系这一段由于涉及到图片,所以从略。
第14节,机会的公平平等和纯粹程序正义
罗尔斯强调效率原则并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主要的要求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的理由,假如某些地位只向一部分人开放,而结果却使社会上每个人的利益得到增加的话,这也是公平机会原则所拒绝的,因为这对于那些没有机会进入这些地位的人是不公正的,他们将由于不能进入某些社会地位而由于不能实践某种社会义务而不能实现自我,也就因此被剥夺了某种人类善。
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首要目标,在作为公平的正义这里被解释为是为了互相利益的合作探索,接下来罗尔斯讨论了作为将分配份额看作纯粹程序正义的问题,为了解释纯粹程序正义,罗尔斯将之与完善纯粹正义与不完善纯粹正义作比,那么这三者的区别是什么呢?罗尔斯举了三个例子来说明之,在分蛋糕的例子中,有着公平的标准,即每个人取得的蛋糕要平等,而分蛋糕的过程即让分蛋糕的那人取最后一块,而这个过程即程序就保证了他不会把蛋糕分的不平等,因为若分的不平等的话,他作为最后一个取蛋糕的人就可能取到最小的,这个例子就可以称之为完善的程序正义,它有着对于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有保证结果正义的程序。
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则以刑事审判为例,此例中有独立的对于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但却没有能够确保能够达到结果正义的程序,虽然有程序,如调查取证等,但并不能保证结果正义。
而纯粹程序正义则以赌博为例,对于赌博的结果没有独立的正确标准,而只有对于赌博的过程的标准,并且这个过程的标准也要是公平的,如所有人都是自愿的参加的,在其中的人们没有任何的获得预期,则在这种程序下所得到的任何结果就都不是不公正的,但是我们并不能说由于按照了一个公平的程序所以由此程序得到的任何结果都是公正的,因为这里重要的是一定要将公平的程序完全的贯彻下来,公平的程序才能传达到公平的结果上。
因此为了使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在分配份额上,必须建立和公平的贯彻一个正义的制度体系,包括在正义的基本结构的背景下有正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与社会制度的正义安排,而机会公平的原则 就是为了确保合作系统是完全程序正义的。完全程序正义的实践优点是可使我们不用再跟踪无数的环境变化和个人的相对地位。
在纯粹程序正义中,利益分配在一开始所面对的就不是那些对已知个人的利益的分配,对生产出的产品的分配要与公共的规则系统相一致,而两个原则并不把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解释为一个配给正义的问题。
所谓的配给正义则适用于将一给定的物品分给一定的个人们,这些物品不属于这些人,这些人也没有合作关系,而由于没有了优先要求,因此分配的标准就可以不只一个,如果没有平等的倾向,就可以以效率原则来分,这样的分配将会导向功利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