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运动”这个词最近很火,以至于不同行业的人都开始有了不同解读,都能延伸出时间管理课程来,也是大写的服。
看到很多公号和短视频中,不乏律界网红们都在表达一种观点:首要分子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分性别,不分场所都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首先对不同观点的表达,表示respect,但同时也希望参加法考的学生不要被上述观点“误导”。对于刑法条文的理解,需要进行解释,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刑法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在解释聚众淫乱条文时,要看该罪名的体系地位,位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法益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包括九类,聚众淫乱罪属于第一类:扰乱公共秩序罪。在公共生活需要维护公共秩序,即聚众淫乱罪首先侵犯了公共生活中的公共秩序。
第二,聚众,众指的三人以上,那是不是三人以上就一定构成聚众淫乱罪呢,这里需要结合立法目的对“聚众”作限制解释。从立法目的来说,规定聚众淫乱罪,不仅仅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更重要的是聚众淫乱还扰乱了公共秩序。两个成年人经彼此同意在私密空间发生关系,不会侵犯了公共秩序,不会侵害社会公众的性感情,因为二人行为与公共生活无关。如果二人在公共场所,或可能具有公开化的场所发生关系,虽然会侵害公众的性感情,但却不属于“聚众”。据此,只有三人以上在公共场所或具有公开化可能性的场所发生关系,才能认定为聚众淫乱,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秩序,也侵害了公众的性感情。反之,三人以上在私密空间发生性关系,非公开场所,无关公共秩序,社会公众也不不可能知晓,不应该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
综上,在对聚众淫乱罪进行解释时,应当进行限制解释,解释为具有一定公然性的聚众淫乱活动。多人运动只要在私密空间,没必要定罪。只不过实践中,普遍还是采一刀切,只要三人以上聚众就属于聚众淫乱的行为,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一律定罪。
看一则发生在十年前的案例:
2010年5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南京某大学教授马某海等22人构成聚众淫乱罪,并当庭作出判决,以聚众淫乱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本案涉及的22名当事人通过马尧海建立的倡导“同好游戏”的QQ群结识后,通常结伙进行聚众淫乱活动。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22名被告人先后35次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传统观点乃至本案判决书的观点,都认为无论聚众淫乱行为发生在个人私密空间还是在公共场所,均侵害了社会的良好风俗和管理秩序,因此不影响对此类行为性质的认定。
但如果一个同样的案件摆在你的面前,你身为辩护人应该怎样进行辩护?刑法的解释具有偏向性,只要符合解释规则和解释方法,辩护人就必须偏向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解释,在对聚众淫乱罪进行解释时,应当进行限制解释,解释为具有一定公然性的聚众淫乱活动。案中的教授关起门来聚众淫乱并没有侵犯公众的性感情,行为人之间基于自己的同意在私密空间里面只要没有侵害法益,没有必要上升到刑法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