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谑行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实意思,或者故意夸大的行为而做出的“其他意思表示”。典型的一种戏谑行为就是吹牛。
意思表示由两部分组成,其中意思包括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戏谑行为既缺乏当事人的目的意思表示,又缺乏当事人的效果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戏谑行为缺乏意思表示,因而并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民法的调整范围。当戏谑人所表示的“其他意思”没有兑现时,由于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也不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而赠与合同则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典第657条中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来说,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无偿合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负有一定的给付义务,一般的赠与合同成立后,在赠与人不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况下,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支付。特殊情况下,当赠予的财物属于经过公正的,或者具备公益性质的,或者具备道德性质时,赠与人在赠与之前则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