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理周刊的事情上,有不少讨论,有的说这两个编辑该杀,理由是,
1,干嘛去惹穆斯林?(这是一个怕惹事的说法,就像你干嘛去惹“流氓”,实际上也隐含了穆斯林是谁,不好惹的人啊)
2,你不该去侮辱他们的先知。(这个逻辑是,你侮辱了对方所崇拜的人,他就可以杀了你。)
3,你既然敢惹,就知道这枪子迟早会来。(综合了上述2个逻辑)。
我的观点当然是:查理周刊以及做法是合法(法国法律),杀人是违法。这是讨论的前提。然后谈的问题是,
1,合法是不是有不道德的事,
2,违法了,是不是还可以谈道德。
显然,法律允许的范围中是有不道德的事情,比如说谎,比如小人。但是随着法律的不断细化和修订,很多不道德的事就会纳入“非法”,比如随地吐痰,见死不救,比如很多驾驶习惯啊,(最近的随意变道)。这样第一类事情,会越来越少。当然法律还有一个执行成本和举证成本的问题,所以这些法律的完善,不会出现“合法与道德”的重合,也没有必要。
关于违法,但是感觉有道德,比如报“杀父之仇”,这个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是认为有道德感;再比如,女朋友受欺负了,把对方痛打成残废之类,认为是很男子气的,说不定会获得爱情?------当然可能要送饭牢房先。
所以“细细”想明细、明晰、明文的法律,实际上,如果不矫情的话,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至少更准确的讲,法律是公德的底线。
【公德和私德】本来不想提这个,因为很矫情。但是一定要提的话,而且正面的提法,私德是一种内在的修养,应该是严于公德,否则那个所谓私德,也蛮低级的。比如抽烟这件事,法律的公德的底线,公德是“公共场合不能抽烟”,那么如果你的私德是“我觉得可以抽啊,只要边上没人。”,还是“抽烟就不对,任何地方不能抽烟。”这两个私德都是与公德不同的,但是前面的私德,你好意思提是“德”吗?
所以,可以有结论,您在那个国家,就请在那个国家的法律范围内谈“道德”。
因此,查理杂志这个事件上,穆斯林人是违法而且不道德的------当然是在法国范围内。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避免恶法的出现,类似希特勒时代“关于犹太人”这样的不道德法律。
这里就谈到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法律是国家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意志/国家机器,就是“权力游戏/博弈”的结果,可以分成两类,一是民主制度,第二是非民主制度。
人类社会实践到现在,至少有一个结论,两种制度下,民主制度有可能避免“恶法”的出现。------注意,是可能性,而不是必然。
还有没有一个模式,就是出一个标准版,由联合国来推广之?等同的,如果大家推出一个“共同道德”的概念?
这就是“世界公同伦理宣言”的努力方向。也就是说提出几个所有国家都认可的道德底线,或者说是道德底线逻辑。这样回到“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的概念上,也就避免了突破“共同伦理”底线的恶法。
有三条很有意思,是从所谓的“私德”出发的:
1,我们是人
2,我们生活在当下
3,我们不侵害他人
注意,尽管是对每个人说的,但是用了【我们】的复数,这是共同伦理的关键点。因为隐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很难,在美国,也是通过了4次修正案,才达到人人平等。
然后再加上两条,
1,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2,银律: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就形成了“我们”的基本底线伦理。
唉,落了范冰冰的俗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