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话中不自觉地默认许多前提。这种默认的态度,无需逻辑确定才合法。
2,如果,按逻辑法则的普遍原则行事,那么,不同的人面对同一个语文事实的时候,会得出完全相同的结论,这种局面是可怕的,属于个体的取消。所以,逻辑法则的普遍性回答不了个体经验与感受的差异问题。
3,
推理
判断
概念
↑
↓
表象
知觉
感觉
4,弗洛姆把心理学与逻辑学分开,这是二十世纪的学科精神的时代特征,二十一世纪是综合的时代,逻辑也与心理学有必然的联系,这从概念与表象的关系可以充分看出。然而,即便逻辑与心理有必然联系,但是这并不能说明,逻辑能解释心理学,因为它是建立在概念判断推理之上的思维系统,它不会适用于感觉知觉表象的心理学领域,更不要说对个体间情感,经验,感受,经历等的差异性的捕捉。
5,面对一个语文教学现象或环节,用逻辑的必然性推不出个体感受、情感、思想等的必然性。它能解决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但,它不能要求个体感受也趋向逻辑的必然性。
从逻辑层面上看,所得结论的必然性是必须要保持的,不然,那就谈不上是逻辑。这样,逻辑与个体差异便会形成矛盾,这体现了运用者,对逻辑运用不当,进而反映了对逻辑认识的模糊,这种不当与模糊,必定导致运用领域的错位,运用领域的错位,比当导致评价标准的混乱,进而使得学科知识价值的被进一步怀疑。试想,用逻辑解决个体情感与经验、体验的问题,这该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语文界的启智工作任重道远,认知差距在哪呢?就因为它是具备综合性、实践性的学科,而人们恰恰仍旧想用一技而统百用去形而上,这就是对语文特征的认识上的滞后。
6,语文学科的综合性,不光不能建立在逻辑的综合性思维之上,更不应该建立在文学思维的综合性之上。本学科的“综合性”,应该建立在各学科(具体学科有待探讨)的综合之上的日用而不知的“综合性”上,那种把文学主领语文学科思路的思维模式应该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