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19年11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做到有保有控、区别对待,促进有效投资和加强风险防范有机结合。会议提出以下三项要求:
1.降低部分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将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由25%降至20%。对补短板的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方面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前提下,最多可降低资本金最低比例5个百分点。
2.基础设施领域和其他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项目,可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措资本金,但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总额的50%。地方政府可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
3.严格规范管理,强化风险防范。项目借贷资金和不合规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措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
要较好掌握此次会议精神,必须要对项目资本金这个概念有一定了解。下面我们就聊聊项目资本金。
第一个问题,何为项目资本金。
根据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明确:“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可见,项目资本金可以理解为我们平常所说的启动资金,谁来投资做这个项目,谁就要拿出一定的本钱来。对项目来讲,这是一种资金上的保障,只管用而不需要还;对政府来讲,这是一种风险防控和投资约束机制,即防止投资方“空手套白儿狼”而带来的资金风险,也减少过度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第二个问题,项目资本金的特征。
一是资本金是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二是对投资项目来说,资金本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和债务;三是投资者可以转让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第三个问题,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要求。
国发[1996]35号明确过项目资本金的最低比例,国务院又分别于2004年、2009年发布国发〔2004〕13号、国发〔2009〕27号通知,对部分行业的比例进行了调整。
目前执行的比例为2015年国发〔2015〕51号文确定的,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如下:钢铁、电解铝项目为40%;水泥项目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为30%;玉米深加工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铁路、公路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25%;电力等其他项目为20%。
在本次国常会以后,更新的要求预计如下: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电力等其他项目调整为20%;对补短板的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方面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前提下,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最低比例,下调幅度不超过5个百分点。
这个影响是比较大的。举个例子,如有一个城建项目总投资为10个亿,按51号文件的规定所需资本金为2亿元,如按本次国常会精神,所需资本金可为1.5亿元,整整少了5000万。所以,降项目资本金比例就是降低投资门槛,为投资方减少资金压力。同样,也有利于地方政府的投资,因为地方政府可以用同样的资金撬动更多的项目,当然也可以配套发行更多的政府债券,推动社会经济的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