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力急售一处自有房产,王小晓相中了房子。
2016年8月1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小晓先支付购房定金6万元,8月31日前付清首付款。
8月2日,王小晓将定金汇进张大力的帐户。
8月10日,王小晓第一次给张大力打电话说“我现在首付款凑不起来,房子买不了。”
同一天,张大力赶紧跟中介公司说明原委。中介公司同意再帮张大力寻找下家。
8月20日,在中介的主持下,张大力与新的买主赵中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8月21日,赵中付清全部购房款。
8月22日,王小晓第二次打电话给张大力,要求退还6万元购房定金。
张大力拒绝,理由是协议中明确写着,如买方违约,定金不退。
8月23日,王小晓第三次打来电话,称如果张大力不退定金,就到法院去告他一房二卖。
8月25日,王小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1、王小晓预期违约的证据?
预期违约,又可称为先期违约(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情况),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将不履行合同。
ps 《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小晓8月19日致电张大力时,明确表示房子不买了。但,这里一个关键点在于,张大力当时并没有录音,事后也没有再与王小晓签订一份合同解除书或请王小晓写一个书面的情况说明,只是告知了中介公司。
再看他们的合同,明确写明了8月31日前付清首付款。
种种书面证据均体现不出来,王小晓违约这一事实。倒是把张大力推向了违约人的位置上。
律师提示: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请中介公司一起三方或是两方(中介公司作为见证人)签订一份书面的情况说明,明确写明,因xx方违约,故定金不予退还,双方或三方对此无异议。最不济,也要留下一个清晰的录音,引导对方把合同指向的标的(房产)信息、合同编号等明确说出来,违约的原因和定金不退的意思都明确的跟对方讲明白。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该当事人转移、处分被保全的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
设置财产保全的立法目的:执行难是一直困扰执行的法官的一大难题,很多的判决书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最终得不到执行,使判决书成为了一纸空文,以致于曾出现过买卖判决书的荒唐事,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在本案中,王小晓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并不直接达到其索要定金的目的,因为保全张大力的房子,可能将导致他们之间的合同需继续履行,但王小晓缺乏履行能力。所以,最终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延伸知识:法律上除了财产保全,还有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防止该当事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类似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诉讼中的诉前禁令)。例如,离婚案件中,制止一方上门漫骂、打人的行为;侵权案件中,责令加害人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等。
3、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申请保全的时间不同,保全可以分为诉讼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
(1)诉讼前保全
a.必须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申请。
b.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c.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受理。
d.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ps 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e.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f.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诉讼中保全
a.只能发生在诉讼进行中,判决作出前。
b.可由当事人申请外,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
c.向审理案件的法院申请。
d.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f.保全裁定的效力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本案中,王小晓提起的是诉前财产保全,所以必须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
4、如何应对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不会事先通知被申请人,以防止他有所准备,转移财产。实践中,只要申请人发现在被申请人有转移、毁灭财产,即可以提起财产保全,无须通知被申请人。
在执行保全裁定时,也无须事先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可以不经通知直接执行,但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本案中,假设王小晓的财产保全申请得到法院认可,张大力得到通知后,认为财产保全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假设复议未成功,张大力作为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反担保,法院即应裁定解除保全。
正如前面提到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生判决的执行,避免申请人王小晓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既然张大力提供了反担保,同样可以起到保护王小晓权益的目的,还可以可避免因继续保全而给被申请人财产功能的有效发挥造成客观障碍。
延伸知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判决、裁定、决定的救济措施主要有,(1)申请复议,适用于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回避申请的决定;(2)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适用于执行行为异议裁定、罚款决定、拘留决定;(3)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适用于判决(除小额诉讼判决外的第一审判决)和三种裁定(分别是不予受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4)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启动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主动再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5、申请保全错误的赔偿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人都应该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将来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同样,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这一权利,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法律规定对于错误申请保合的一方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因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条件:(1)因错误保全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损害与错误申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主张权利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2年)。
延伸知识:错误保全的引起的诉讼管辖
(1)有申请人的
因诉讼中保全导致被申请人损害的,被申请人可以向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起诉,由该法院与本案合并审理。
ps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依职权的
因法院错误依职权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ps 《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也规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最后跟大家聊一下重复查封的问题。
禁止重复查封、冻结是原则,任何单位包括其他法院不得对该执行标的物在相同时间对同一标的物再行查封、冻结,否则后来的查封、冻结行为无效。
但,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冻结。查封、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冻结即自动生效。
p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28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第4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29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