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有人说,于海明是幸运的。与人冲突中,防卫杀人,不仅没有获罪“摊上事”,还获得了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什么时候,我们开始把获得公平正当的对待看作是一种幸运了?正当防卫,严惩暴力,情理所至,何罪之有?
9月1日下午,针对备受舆论关注的宝马车主持刀砍人反被杀的案子,昆山市公安机关发布公告: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
公告一出,网民们拍案叫好。事实清晰又曲折离奇,正邪分明又富有争议。这件案子绝对会成为2018年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经典案例,并给“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过失杀人”这几个法律概念的普及和判定提供可供参考的依据。
细数宝马车主三罪,确实犯人在先
从该案的起因看,一是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二是主动滋事,挑起事端,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三持刀击打,刺伤当事人,出言不逊,故意伤害意图明显。三条罪行均有依有据,有法可循。其人罪大恶极,属于典型的社会恶霸。
当事人一忍再忍,在对方使用管制刀具,严重危害于海明生命健康安全时,一怒之下夺回刀具,七秒内反捅刘海龙多刀,刘海龙恐惧之下带伤逃走,最终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失血过多而死。在这个过程中,均有监控录像作证。当事人于海明没有逃离现场,怒气平复后,冷静地等待民警到场对其进行处理。
构成正当防卫,焦点在于是否过当
因为有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可以说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清晰,没有疑点。判罚的难点在于,当事人确实构成正当防卫,但杀人致死是否需要判一定的罪责。
毕竟不是击退,击伤,而是致人死亡。生死之间,事情的严重程度截然不同,难题在于执法者如何定性和处理,既要合情合理,又要给民意一个交代。
自案件曝光,“于海明是否适用正当防卫”的讨论一直在持续,除了普通网民,也有专家学者、律师,甚至是法官、检察官等社会的各个阶层,都在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展开激烈的争辩。
对此,检察机关公布了对案件判决的细节依据。“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保护“正当防卫者”,是法律和道德的应有之义
从正当防卫的设立价值和意图来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设立的目地就是用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进行反击,不排除暴力手段的正当性。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
现实生活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发生的,当事人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我想起《神雕英雄传》中洪七公对裘千仞说的话,“我老叫化一生杀过二百三十一人,这二百三十一人个个都是恶徒,若非贪官污吏、土豪恶霸,就是大奸巨恶、负义薄幸之辈。老叫化贪饮贪食,可是生平从来没杀过一个好人。”
对待邪恶,我们不应该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