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成了快消费的附属品
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与老一辈相比,年轻人的消费习惯变化很大,尤其是不怕贷款:除了贷款买房买车之外,贷款买手机,贷款旅游,信用卡消费,甚至有时网购几百元的商品,也愿意用支付宝花呗或者京东白条。因为每次消费金额不大,所以也没有在意,结果当要还钱时,才发现自己贷款买了这么多东西。
同事小涛年终奖能拿到相当于平时三四个月的工资,是笔大钱。但需要还的账也不少,去年出国游用了贷款,今年换了新手机也要走点贷款,当然占大头的是房贷。不知不觉,中国人财务状态,已经从“怕欠债”转变到了“高负债”,而房贷已经成为了绝大中国居民的高负债源。
有关研究表明,中国家庭在金融机构的负债以消费性贷款为主,约占居民负债的2/3,大约是经营性贷款的2倍。其中,在消费性贷款中,以住房贷款为主的中长期贷款占八成左右。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陈彦斌指出,“房贷已经成为中国家庭债务的大头。”
贷款合约中隐藏猫腻
现在大部分人还是选择贷款买房,除非你有雄厚的经济基础或者丈母娘的全款条约。在买房时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就隐藏着很多猫腻,合同一般是中介拟定,而58%的人包括业主都不怎么看全合同,中介说啥是啥。而作为业主的刘先生因为与曾先生的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贷款问题,让业主刘先生无可奈何,而且还心急如焚。
业主刘先生与曾先生在2016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曾先生是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达成购房合作,交易过程很顺利,但因个人一些问题,还有业主的房子房龄太老,有的银行可以贷30年,但贷款金额少,有的贷款金额足够了,但只能贷20年,这样月供也就提高了。曾先生换了三四家都没有完成贷款业务。这下可把刘先生急坏了,都过了3个月了,一直不付款,还确定不了贷款银行。
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第四款关于贷款的约定: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机构批准的(包括贷款未获批准和未按贷款金额足额批准的),双方同意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贷款机构贷款直至贷款批准。也就是买房人没有找到合适的银行申请贷款,业主就要无期限的等下去。曾先生以其为由,拖延支付房款,刘先生电话联系多次还被拒接了。
案例分析:
业主无限期的等客户更换贷款银行的情形,就是因为关于银行贷款的合同条款中选择了“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机构批准的(包括贷款未获批准和未按贷款金额足额批准的),双方同意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贷款机构贷款直至贷款批准”这一条。关于银行贷款,每家银行对于贷款人的资信要求都不相同,对于按揭贷款的抵押物,也就是房子的要求更是不一样,所以才会有上面那种条款出现在房屋买卖合同当中。
因为每个客户在不同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贷款的利率、年限还有金额都可能不一样,尤其是贷款金额,一旦银行贷款的批准金额达不到他想要贷款的金额的话,那么你让他拿出更多的首付款他可能也拿不出来了,所以只能换另外几家银行去试试。从这点上讲,允许买房人更换贷款银行也是合乎情理的。
但问题在于,不能没有限度,如果几家银行都不能批准贷款或者批准贷款的额度的话,那基本就说明要么你的个人资质有问题,要么就是这个房屋不可能贷那么多的款,你就应该自己补足贷款不足的差额部分,而不是继续拖着。
律师建议
刘先生向中介了解贷款银行的反馈意见,同时对曾先生发出一份律师函,虽然合同条款中约定继续申请贷款,但并不是无期限的,是有条件的,如果批准的贷款金额足够的话,他是不能继续申请的,所以可以要求曾先生在已申请贷款的银行中选一个作为贷款银行,否则必须在15天内以全款购房。
这样就能够有效的约束买房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也会让按揭贷款程序的履行更有效率。如果曾先生在限制之外再拖延或者还在申请其他银行贷款的话,那么就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了,刘先生可以直接追究他的违约责任。
总 结
业主在卖房时,在签订中介提供的合同时,关于贷款条款,买卖双方要约定一个限制条件,申请贷款期限。明确买房人在申请贷款时候,如若贷款未获批准或者贷款金额不足,可以让买房人补足剩余房款,但如果买卖双方都很有诚意,而且价格也很合理,买房人贷款确实出了一点点问题,业主可以适当的要一些补偿,虽然对业主不太合理,但毕竟两人有诚意,房屋交易成功了。
在这也奉劝买房人,希望能找到合适的贷款银行都很理解,但如果业主就坚持你补足房款,你怎么办?不补足就是违约了。你申请了几家银行都不能足额批贷的话,那么你怎么办?拖一阵子以后你还是要付款的。所以劝告买房者在打算购房的时候,要精准的计算自己能够贷款的额度,而且在买房前务必要确定该小区房屋的评估价格,这样就可以按银行贷款比例计算可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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