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推荐保险的时候,时常有这样的说法,买了我的这个保险,就可以让你的儿女衣食无忧,家庭财富传承得以万年长青。
保险保单能不能为家庭财富传承做好保驾护航的功能?保单如何做才会让自己的子女衣食无忧?
保单可以完成为自己子女的优渥生活提供保障,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保险收益的人身属性,二是保险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等主体往往是分开的。举个例子,爸爸购买了一份高额人寿保单,设定的保险受益人为自己的孩子。一旦获得收益,则是由自己的孩子享有上述权益,这期间投保人爸爸出现债务纠纷,通过之前保险合同,事实上阻断了债务人直接向受益人孩子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如果爸爸购买的这份高额人寿保单,受益人定义为自己的话,在其领取了上述保险收益后,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作为投保人债务人的爸爸予以偿还自己的债务。
当然上述保险的避债功能是有局限性,并不是完全能够达到避债的目的。
局限一:夫妻共同债务。
(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债务规避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规定,以下三类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而不论举债用途;
2、夫妻一方举借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举借的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如果受益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夫妻,那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连带偿还,所以即使保险金要归属于受益人,不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在世,债权人均有权就该等保险金向受益人主张权利。
局限二: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保险金一般情况下属于保险受益人的财产,但是如果保险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不存在,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此时保险收益因为受益人不存在而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
局限三:保险合同解除或者被解除,保费回转到投保人身上。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一些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此时保险人会将保单的价值回转返还给投保人,这种情况下,作为投保人的财产,保单价值需要就投保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局限四: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省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规定: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投保人为被执行人,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向人民法院交付了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向人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投保人签署退保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协助扣划通知书。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的可得财产性权益,保险公司负有协助义务。投保人未签署退保申请书,保险公司依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解除保险合同、协助执行后,相关人员因此起诉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