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近代欧洲新的逻辑学分支的产生
从古代亚里士多德古典逻辑学,到培根归纳逻辑的形成,欧洲逻辑科学的发展情况大体上是在今天我们讲的普通逻辑的框架之内。但是,在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情况起了变化。当时,数学的方法在各门科学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德国哲学家、数学家莱布尼兹(公元1646-1716年)提出了一个巨大的计划,想要建立一一种理想的“通用代数”,处理有关逻辑问题,他最后虽然没有留下-一个完整的新体系,但却开创了现代形式逻辑,即数理逻辑研究的新方向。
继莱布尼兹之后,英国的数学家布尔(公元1815一1864年)用代数方法处理逻辑问题获得了成功,这就是“布尔代数”;德·摩根(公元1806一1871年)提出了关系命题和关系推理;德国人康托尔(公元1845一1918年)建立了集合论。不过,标志着数理逻辑创立的还是德国数学家弗雷格(公元1848一1925年)。在《概念文字》一书中,他以蕴涵、否定和全称量词等基本概念为基础,构造了严格的一阶逻辑系统。真正把逻辑演算完备化,并对后来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还是英国的罗素(公元1872-一1970年)和怀特海(公元1861-1947年)合著的《数学原理》一书,这本书把逻辑理解为一种数学的理论。
欧洲逻辑科学发展的另一新情况,是辩证逻辑的出现。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公元1724一1804年)从先验论出发,提出“不抽去全部知识内容之逻辑”。公元1800年,经他的学生耶希整理他多年的讲课笔记而出版的《逻辑》中就有一段明确的论述:“逻辑,不仪就形式而言,而且就内容而言,都是关于理性的科学,它是关于思维的必然规律的先天科学。”另一个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黑格尔(公元1770一1831年),从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出发,主张把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结合起来;从思维形式之间的内在联系中考察思维形式。他称传统的形式逻辑为“知性逻辑”,而他所创立的逻辑侧是“理性逻辑”或“思辨逻辑”。
综观逻辑科学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逻辑学是处在不断补充、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之中的。我们介绍逻辑科学发展史的目的,是为了从中汲取有益的东西,以利于我们更好地学习和研究普通逻辑这门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