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先开发票再给钱?还是先给付款再开发票?是不是开了发票就等于钱款已经支付?这个,是目前很多公司在商务合作中的较为纠结的问题。
这里就必须讲到发票的功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看清楚了:发票不是纳税凭证,而是收付款凭证!
那么,企业就可能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地步:先给票,如果对方不付款,存在法律风险;不给票,对方偏偏又坚决不付款,存在经济损失。
这确实是一个难题。那么,试着给大家一些建议吧:
1、完善合同,这是第一个忠告。如果对方要求先给票再付款,务必将其写入合同条款中,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完全可以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力证据。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2、如果合同没有这个条款,那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每次给付发票时,请对方在发票签收单上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
当然了,这种官司未必每个企业都会遇到。法院的判决也未必代表着所有法官的意见,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总之,风险只是风险而已,只是存在发生的可能,但至少大家还是应该做到心中有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