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砂子同学昨天的分享,我今天的分享跨度由第四卷的末尾到第五卷的开始。
我们已经得知,理智(the rational),激情(the passion),欲望(the concupiscent)组成了人的灵魂的三个部分,当他们三者在理智的领导下,协调合作各司其职做好各自本分的事时,拥有这种品质的人即是正义的人。
苏格拉底又继续用正义的国家的三个品质验证了正义的人和正义的国家所具有的美德是一致的。
1. He is to be courages whose spirit retains in pleasure and in pain the commands of reason about what he ought or ought not to fear .
如果一个人的精神无论在快乐还是苦恼中都谨记不忘理智教给他的关于应该或不应该惧怕什么的信条,那么他就是一个勇敢的人
2. We call him wise who has in him that little part which rules, and which proclaims these commands that part too being supposed to have a knowledge of what is for the interest of each of the three parts and of the whole.
假如一个人的内心拥有起领导和教授信条作用的这一小部分,且这部分被认为懂得三个部分的各自利益和共同利益,我们可以称他为一个智慧的人。
3. He is temperate who has these same elements in friendly harmony, in whom the one ruling principle of reason, and the two subject ones of spirit and desire are equally agreed that reason ought to rule, and do not rebel .
当一个人的三个部分彼此友好和谐,在其内心理智起主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同意由其领导而不会反判,那么他就是一个有节制的人
当然,他在理性推导上的慎密思维也让他列了一些平常案例(commonplace instances) 去进一步剖析验证自己的论点。比如一个正义的人不会比不正义的人更容易做出盗用钱款珠宝之事;一个正义的人不会亵渎神灵,偷窃,出卖朋友或国家;一个正义的人不会涉及通奸,不敬父母,不履行宗教义务等。而这一切源于这个人会让他灵魂的每个部分各司其职,领导与被领导。
至此,苏格拉底认为在个人的正义和国家的正义上所具有的品质达到了一致的统一。他们已经实现了探索的梦想,找到了正义的根本定义,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国家。
然而真实的正义并不是关乎外在的各做各的事,而是内在的表现,关乎一个人的真正自我。
For the just man does not permit the several elements within him to interfere with one another, or any of them to do the work of others, he sets in order his own inner life, and is his own master and his own law, and at peace with himself; and when he has bound together the three principles within him, which may be compared to the higher, lower, and middle notes of the scale, and the intermediate intervals-when he has bound all these together, and is no longer many, but has become one entirely temperate and perfectly adjusted nature, then he proceeds to act, if he has to act, whether in a matter of property, or in the treatment of the body, or in some affair of politics or private business; always thinking and calling that which preserves and co-operates with this harmonious condition, just and good action, and the knowledge which presides over it, wisdom, and that which at any time impairs this condition, he will call unjust action.
因为一个正义的人不允许内心的几个部分相互干扰,去做其他部分应该做的事。他会为自己的内心生活安排好顺序,自己主宰自己,用自己的原则达到内心平和。当他将这三个部分融合在一起加以协调,就好比将高音,中音,低音及中间的各音阶合在一起协调那样,使所有琐碎的合为一个节制又融洽得浑然天成的整体。这样他必须要做什么事时,无论处理财产,照料身体或其他公共或私人问题上,他都会去采取行动,而且总能想到召唤借此和谐的条件来保持并协调公正和良好的行动,而管理这一切的知识即为智慧。同时任何破坏这种和谐状态的意见或举动他都认为是不公正的行动。
苏格拉底和他的同伴认为至此已经确认了何为正义的人,正义的国家和各自正义里的特性。对不正义的思考则拉开帷幕。
与正义里的三个部分各司其职互不干扰相反,不正义即为三个部分的相互干涉带来的混乱。灵魂的某个部分试图起义反对整个秩序,比如欲望要压倒理性,或激情控制一切,他们之间的混淆和迷失造成的不节制,懦怯,无知等等都为不正义。正如健康和疾病的关系一样,正义和不正义是内心的这种关系对立的表现:做正义的事造成正义,做不正义的事导致不正义。因此,美德是心灵的健康,美丽和幸福,而恶习则意味着心理的疾病,软弱无力甚至畸形。
得到了这种结论,再回来看他们之前设想的问题:到底是做正义的人,做正义的事,践行美德(无论会不会被上帝或人看到)有利,还是做不正义的人,做不义之事(只要不受到惩罚和改教)更有利呢 ? 这个问题已经无足轻重有些可笑了。也许苏和同伴已经看到了明月昭昭我心坦荡的那种澄亮。
在第四卷末,苏格拉底要告诉他的同伴美德只有一种,邪恶却有好几种的时候,我的内心也充满了好奇。他提了一个观点:There appear to be as many forms of the soul as there are distinct forms of the state .(即有多少中类型的政体,就有多少种类型的灵魂)。 他的这种分析后人称之为最早的政治学概论,也是相较于先他而逝的东方中国的圣人的孔子专注于探究“仁人“,”君子“之道更开阔的一个观点吧。
他认为有五种政体,五种灵魂,王政和贵族政治(monarchy and aristocracy) 作为其中一种政体,只要当政者受过之前他们所提及的那种教养的训练,国家的基本法令就将会被维护下去。
这在我听起来是一种苏格拉底支持的政体,应该是美德的代表吧。
接下来到第五章我蛮希望继续看后面的四种政体,结果苏格拉底就被满屋的人忽悠去讨论了妇女的话题,至此,该话题暂时搁置。
我对苏的这些正义的总结的反应是有些不适,包括他的政治观。就像之前猛犸提到的,似乎有些反人性。
** 我的问题是,一定要做到苏定义的这些标准的协调才算作一个正义的人吗?这似乎是一种克己及人,严恪操守的圣人的标准。人的七情六欲,没有严格的是非黑白,非彼即此。如果一个理想国的守卫一定要做好本分,守其职,估计北大保安逆袭成北大高材生这样的事例绝对不会在理想国发生。欲望是人前进的动力,如果永远让理智领导欲望,我担心会是一种固步自封或者压抑心理意识觉醒的表现。
**一个公正的国家若严以此标准执行,这是个理想国?还是更进一步的乌托邦?柏拉图在他的《国家篇》里有对他的乌托邦的描述,理念大致类似。
”柏拉图一开始就认定公民应该分为三个阶级:普通人,兵士,和卫国者。只有最后
的一种公民才能有政治权力。他们的人数比起另外的两个阶级来要少得多。一开头似乎
他们是被立法者所选定的,此后则他们通常便是世袭的了;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
从低等阶级中提拔上来有希望的孩子,而在卫国者的孩子中遇有不能令人满意的孩子或
青年时,也可以把他们降级。
在柏拉图看来,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保证卫国者能够实现立法者的意图。他对于这
一目的提出了各种建议,有教育方面的,有经济方面的,有生物方面的,也有宗教方面
的。"
从描述我们看出,他的定义太狭隘,他将立法者的地位至上,一切为立法者服务。当然也是他所处的时代所限。
只是,于我,看理想国,更多意义上是感叹于他们的思想超出了时代的局限,欣赏他们的勇气和精彩,对于标准照进现实,无法苟同。
我们进入第五章。
话说苏的同伴埋怨他没有解释清之前所提的妇女儿童”朋友之间一切共有“的问题,又把他拉回到这个话题来。苏担心自己胸无成竹,推托之间,有段话让人的钦佩感又油然而生:
The danger is not that I shall be laughed at (of which the fear would be childish), but that I shall miss the truth where I have most need to be sure of my footing, and drag my friends after me in my fall.
(如果讲不好)我怕的不是被嘲笑,那是孩子气的表现,而是怕迷失真理,在最不应该摔跤的地方摔了跤,自己跌倒不算,还把朋友一起拉下水。
For I indeed believe that to be an involuntary homicide is a less crime than to be a deceiver about beauty or goodness or justice in the matter of laws.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罪小,而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我想到了为师担心误人子弟的逻辑)
在同伴们一致要求之后,苏格拉底就此话题还是展开了他的讨论,他这样设想,如果给女人像男人一样的教育和培养,即用音乐和体操来教育女人,再加上军事教育,是不是得到他们所设想的结果?即女人按其天性可以胜任和男人一样的职务吗?或者还是什么都干不了,或者只能干其中有限的几种?而战争是她们能做的还是不能做的?在这些问题设想上一步步探讨下去,是不是就能得到最公正的结论?
至于后事如何,请期待明天storsthia童鞋的分享。
P.S : 感谢群里童鞋们的讨论,至少澄清了一点:即苏格拉底没有定义他所谓的理性是什么。而每个人去读都是站在各自的价值观世界观上去理解他所谓的正义,所以让我困惑他这种正义的普世性。我的问题是我太局限于自己的狭义理解而忽略了宏观上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