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民诉考点巩固练习题23-24答案】
23、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ABCD选项: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本题中,医生的重大过失导致孕妇身体受损,医院侵犯了孕妇的身体权及健康权,孕妇有权主张索赔。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上述法条,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附“法定解除条件”。若胎儿“活着出生”,所附条件确定不成就,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所附条件成就,胎儿溯及受胎之时自始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本题中,医院的侵权行为发生于胎儿出生之前,但胎儿出生后为活体,所以溯及损害发生时,胎儿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有权主张索赔。综上,胎儿和孕妇均有权要求医院赔偿。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4、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证明责任。 2021年1月1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不利后果的承担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谁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法院就判决谁败诉。
A选项:2017年7月1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2021年1月1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96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根据上述法条,回避等程序性事实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当事人申请回避,固然要对回避事实承担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但是即使当事人没能提供充分证据,也并不一定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因为法院可依职权调查,若确实存在回避事由,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法院也应当作出回避的决定。因此当事人申请回避,无需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A选项错误。
B选项: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条,环境污染案件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被告是否有过错,均需要承担责任。过错并不是本案证明对象,因此原、被告均不需要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B选项错误。
C选项:被告主张的事实属于债权债务已经消灭的事实,相当于被告承认自己和原告之间曾经存在过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现在原告已经免除了自己的债务,相对于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而言,原告是否已经免除了被告的债务,是一个新的事实,这个事实是否存在直接决定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已经消灭。因此,对于该事实成立与否仍然遵循谁主张事实成立、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应当由被告承担败诉风险,被告需要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C选项正确。
D选项:2020年5月1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证据规定》第92条第1款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法条,提出私文书证的当事人应对其真实性负担证明责任。就本项而言,私文书正是由原告提出的,应由原告对该私文书证的真实性负担证明责任,被告无需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