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相比原条例,在登记程序上作了较大修改。
根据草案的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也取消了过去对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结合民法典,草案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并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看点1
结婚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登记取消地域限制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公布的草案,也体现了民法典涉及婚姻的最新要求。
比如,草案对于婚姻登记中所需出具的证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需出示户口簿的要求,以倡导婚姻自由。按照修订草案,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示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只有两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的证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近年来,我国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已逐步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进行了修正。去年,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扩大。调整后,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规定的材料,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目前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则取消了对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按照草案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这也就意味着,未来进行婚姻登记,将不会再有地域限制。
看点2
明确可以撤销婚姻及三类不受理离婚登记情形
如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看点3
对“离婚冷静期”细化规定,期间任何一方可申请撤回
“离婚冷静期”是涉及婚姻的一项引人注意的新规定。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看点4
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对个人信息要予以保密
上述新规简化了婚姻登记的手续,减少了因户口簿问题导致的结婚障碍,特别是对于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人群,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和自由度。有利于提高结婚率。取消户口簿要求和地域限制,有助于促进人口流动和社会融合,推动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增强社会的整体活力和包容性。
虽然草案本身可能不会直接提高生育率,但简化婚姻登记手续,减少结婚障碍,理论上可以间接促进年轻人结婚和生育。然而,要根本提高生育率,还需要降低结婚成本和生育成本,倡导新型婚育文化。
新型婚育文化是指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要求,尊重生育、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共育,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弘扬家庭美德的文化观念。它强调文明健康的婚育新风,促进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婚恋观和生育观,以积极健康的态度面对婚姻和生育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变化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民政部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