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赞同这个观点。
首先,在法律层面买卖妇女是可以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形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以被处以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其次,在道德层面买卖妇女也是不被人们所接受的。买卖,相当于把a的所属物转授于b,其中妇女充当的是“所属物”这个身份,买卖我们可以用于买卖物品,买卖牲畜等搭配上,但是从来没有出现过买卖人,这本质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应有的人权。倘若人可以买卖,那么是否就是将人和物品,牲畜等相提并论呢?既然人都可以作为所属物了,可以任人处置,那么作为人应有的公平性,自由性,也随之不成立了,想象一下,倘若在现在这个社会,却还是拥有着可以将人定义为奴隶的合法性,那么还可以称之为文明吗?买卖妇女也同理。
最后,倘若一个村子只是因为没有买卖妇女的发生,就会因此消亡,那便足以证明这个村子的无能与落后。一个村子没有妇女,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村子里的女性已经靠着自己的努力,走出了乡村,去了其他城市;二是可能村子里的女性被卖到了其他的乡村,或是已经死亡。而即使是因为村子里没有可以繁衍的女性,这些人便要挣脱法律的约束,将犯罪的魔爪伸向其他的妇女,那便只能证明,如此一个落后,封建,令人厌恶的文明,就应在此时消逝殆尽。
以我们今日的价值观,我们应该知道,一个地方的封建落后,不应该仅仅因为存在而犯罪,或许可以让其中的人自己去成长,去改变价值观,去努力跟上现在的社会发展,而国家也应大大的去打击这种犯罪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如果仅仅是因为这些人渣的存活而因此否定人权的话,那牺牲的代价便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