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第一章5—9节读书笔记

5、古典的功利主义

伦理学有两个主要概念即正当和善,目的论将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东西,认为善与正当不等同,善的不一定是正当的,而正当的也不一定是善的。另外目的论将正当定义为增加善的东西,也就是说正当的行为就是能增加善的行为。而这就意味着两点,第一,在目的论中,对于何物为善,是可以由常识直觉来加以辨别的,而正当则意味着最大限度的增加被认定为善的东西。第二,目的论使一个人无需参照何谓正当来判断事物的善,善的就是善的,而不用考虑是否正当,善与正当相分离。而由于古典意义上的目的论仅仅将某种事物不论是抽象的或具体的,当作善的,但却并不将对各种善的分配作为一种善,分配的问题被归于正当的概念范畴之中。

按目的论来说,对于善的不同定义就产生了以不同的善作为目的的理论,如至善论,快乐主义,幸福论等,而功利主义则是将欲望的满足作为了善,因此,对于功利主义来说,不管什么样的环境因素,只要它将达到个人理性欲望的满足,它就构成社会合作的恰当条件,也就是说功利主义对于社会制度和形式并不关心,只要能达到最大善,对于社会中的分配问题也只是为了能够产生最大满足即可,也就是要这样分配:社会必须如此分配它的满足手段——无论权利、义务,还是机会、特权、或者各种形式的财富,以便达到可能产生的最大值。功利主义将社会看成是一个整体,看成是一个人,因此就可以看到:每个在实现他自己利益的人都肯定会自动地根据他自己的所得来衡量他自己的所失。既然一个人能非常恰当地行动,以达到他自己的最大利益,尽可能地接近他的合理目的,那么一个社会就同样可以按照这样的原则来行动。

在这里可以看出功利主义与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区别是很大的,首先,功利主义并不关心社会中的分配问题,而只关心最大善的满足,对于如何分配的问题,也是以最能满足最大善来确定的,在其中,对于人的自由、平等以及人的尊严等等都不是功利主义所考虑的主要对象,这些都是满足最大善的手段而已,每个单独的个人都只是整体善的满足的工具。但罗尔斯的正义论则将人的自由平等这些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所需要首先满足的条件,罗尔斯的正义论并不是一种目的论理论,而是一种义务论理论,因此也不以满足最大善为目的,认为要对人的平等与自由给以最大尊重,人不是工具,而是目的。

6、一些有关的对照

虽然功利主义认为自由与权利等只是为了达到最终善的手段,但很多哲学家以及就常识性信念来看,自由与权利的要求如果说不是绝对重要的话,也是更为优先的。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为了一些人的利益而侵犯另一些人是不正义的。在原初状态中将正义作为优先原则被选择就是对这种信念的证明。

就功利主义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区别来看,第一,虽然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正义是重要的,但和契约论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契约论对于正义优先的信念是完全认可的,而功利主义则只是将正义作为在社会交往中有用的幻象来解释他们。

第二功利主义者将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持一种契约论的观点,认为社会选择的原则即正义的原则本身就是原初契约的目标。由于存在着目标互异的个人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因此将个人选择原则扩大为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是没有道理的,这样抹除差别性,而只求同一性的做法是危险的。虽然功利主义会不会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还没有得到证明,并且有人可能认为契约论最后会成为对功利主义的一种更加迂回的证明。但是罗尔斯在这里先假定人们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会拒绝功利主义,以及会采取他所提到的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无论个体经过沉思熟虑的原则如何合理,也无论功利主义所假设的公平的观察者所建立的欲望体系对每个人如何公平,但都不应该将这种适用于个体的原则扩大为社会选择的原则。

第三,功利主义是目的论的,而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义务论的。义务论不脱离正当来指定善,或者不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在此罗尔斯强调,虽然义务论不是目的论,但制度和行为的正当却不是独立于它们的结果的,义务论也要考虑其制度和行为的结果。但是即使正义的制度会最大量地增加善,但这只能算作一种巧合,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不将功利主义的最大值原则作为考虑对象,最大值原则对其是完全多余的。

第三,功利主义将任何欲望的满足都认为是有价值的,他们在计算满足的最大余额时并不涉及这些欲望是什么样的欲望,但作为公平的正义则不是这样,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处在无知之幕后面,人们预先接受一种平等的自由的原则,让别人痛苦以满足自己的欲望是与这种原则相违背的,在这里,正当的概念优先于善的概念,那些违反正义才能获得的利益本身没有价值。也就是说,功利主义将人们的欲望看作是既定的,而不管是什么欲望,只是根据这种既定的欲望,来寻找满足它们的方式。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在一开始就对这些欲望作出限定,只有某些满足了正当的欲望才是被承认的,而其它的违背正当,违背正义原则与平等概念的欲望则受到限制。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当对善的优先是这种正义观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一基本特征给基本结构的设计提供了某些确定的标准。

第四,功利主义在决定一个正义社会应鼓励什么样的道德性格的问题时非常依赖于自然事实和人类生活中的偶然因素,而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道德理想则较深刻地孕育在伦理学理论的首要原则之中。而这也是契约论传统中的自然权利观点对立于功利理论的一个特点。

总得来说,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将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设想为一个由那些人们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将选择的原则来调节的互利互惠的合作体系。而古典功利主义则将组织良好的社会设想为一种对社会资源的有效管理,这种管理能最大限度 地增加由公平的观察者从许多既定个人欲望体系造成的总的欲望体系的满足。

7、直觉主义

罗尔斯认为直觉主义的一个最一般的特征是,它含有一种不能再追溯的最初原则,那些最初原则必须通过询问我们自己来得到我们所认为的公正衡量。一旦达到了一般原则的水平,直觉主义者就认为不再有任何更高的标准可以用来衡量这些一般原则了。也就是说直觉主义的基础就是人们的直觉,直觉是最基础的东西,我们用自己的直觉得到的原则,是不能够再进行追溯的,对于经由直觉所形成的原则是没有其它标准再能对之进行衡量的。因此直觉主义理论就有两个特征:1,它们是由一批最初原则构成的,这些原则可能是冲突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给出相反的指示。2它们不包括任何可以衡量那些原则的明确方法和更优先的规则,我们只是靠直觉,来决定衡量。对于直觉主义理论中的认识论问题,如认为正当与善的概念是不可分析的,以及恰当概括的道德原则表达了合法的道德要求的自明命题等等认识论问题,罗尔斯表示将不会对之进行考虑。

在这里罗尔斯提到了一种属于直觉主义的基于总和-划分的二分法,这种二分法有两个原则,首先,社会的基本结构要设计得在保证满足的最大净余额的意义上产生最大善;其次是要平等地分配满足。第一个原则是功利的原则,是作为效率标准活动的,为得是尽可能创造更大的总额,第二个原则是作为一种正义标准而活动的,限制对福利总额的追求,使利益分配趋于平等。对于社会分配问题,就这个方法作为指导原则来说,是直觉主义的,因为在这里没有提供任何更优先的规则来决定这两个原则如何互相平衡。在这两个原则之间的平衡问题,罗尔斯以经济学的无差别曲线来说明,在平衡这两个互相有冲突的原则的过程中,直觉主义认为我们最后必然是达到一批最初原则,而对于这些最初原则,我们也只能以直觉来分辨哪个更好。

在这里,直觉主义对于作为公平的正义所提出的问题是:对于一些互相冲突的原则来说,由于这些作为最初原则的不可被解释性,作为最基本的概念的不可再回溯性,使得我们在社会利益分配中所面对的一批互相冲突的最初原则不能被排序,不能对之做出优劣的判断,不能对之做出解释,而只能依靠直觉对之进行处理和判断。

最后,直觉主义观点的鲜明特征并不在于它们是目的论的还是义务论的,而在于它们特别强调我们那些不受可认识的建设性伦理标准指导的直觉能力。对于优先问题,直觉主义否认存在着任何有用和明确的答案。

(下述摘自豆瓣读书)

[1]直觉主义=有一组不能再追溯的最初原则的道德理论。两个特征:(1)这组原则在具体事例中可能互相冲突;(2)发生冲突时,没有明确的规则来衡量原则的优先性。[2]对于直觉主义的认识论的一面不是考察的重点。[3]直觉主义按其原则的一般性有多种形式。常识的直觉主义,每一个理论适用于一个特殊的现实问题,对每一个问题都需要平衡多种互相冲突的特定标准,例如对工资的概念需要在技术、训练、努力程度、职责、工作危险性以及工人需求等等。每一方依据自己的利益都可能有不同的平衡,这种平衡也受到习俗与当前预期的影响,因而不同的人就有不同的标准。为了达成一致和提供理据,就需要在更一般的层面上进行平衡。[4]若将具体问题转而纳入所有社会政策的目的的视角,可以超过就事论事的利益妥协,作出更融贯的安排,例如从激励效率的考虑出发按绩效分配工资,从满足基本需求的考虑出发分发福利,但在各个政策目标间的平衡仍然要依赖直觉。[5]哲学原则从最一般的原则出发来平衡社会政策的目的。效益原则与公平原则并列,两个原则都要求“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最大化效益或最大化平等分配。[6]但两种原则并列是直觉主义的,没有提供平衡两个原则的优先规则。那么就有各种不同的平衡方式,形成一系列无差别曲线。[7]不同的曲线上的点代表不同的正义程度,而同一曲线上的点的正义程度相同,仅仅有不同的斜率,不同的斜率代表实施两种原则的相对紧迫性。[8]但对两种原则也可以提出不同的无差别曲线系,代表对两种原则相对紧迫性的不同评估。直觉主义的优点在于明确提出需要调和的原则,但只能期待人们对原则有类似的平衡。[9]直觉主义坚持主张我们只能依赖直觉来平衡终极原则的冲突,没有进一步的合理性的标准可以诉诸。[10]直觉主义认为伦理判断不可能完全由原则导出,否则要么只能得到琐碎的形式上的原则,要么就诉诸了过度简化和错误的原则。[11]直觉主义既可以是道义论也可以是目的论的,但其独具的特质仍在于坚持在道德判断中诉诸直觉能力。

8、优先问题

对于优先问题,也就是说当面对互相冲突的道德命令,和各种冲突的正义原则时,不可能给出任何建设性的解答,在此只能诉诸我们的直觉能力。对于这个问题,功利主义的解决方案是,只允许有一种单独的原则,只有一个根本标准即功利原则。正视优先问题并试图避免依靠直觉是功利主义的最大魅力所在。

对于这个问题,罗尔斯认为,首先,诉诸直觉并没有什么必然不合理的地方,其次,无法避免一批原则的存在。因此我们可以依靠直觉,但要尽可能少的依靠直觉。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在原初状态里,正义原则的被选择是一个事实,而为了能够建立一致的同意以裁决他们彼此的要求,这些原则的优先问题的确定也是必要的。而又由于每个人对优先问题的直觉判断并不是普遍一样的,所以就又需要一种用来衡量优先问题的原则。而由此就可以假设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将会试图达成一种契约,这种契约被用来平衡正义原则。

接着,罗尔斯又提出了另一种解决优先性问题的方法即:将这些原则放入一种词典式的序列中去,这种词典式序列要求一个原则要到那些先于它的原则或被充分满足或不被采用之后才被我们考虑。这样一来,这种连续的序列就使人们避免了衡量所有原则的麻烦。罗尔斯将这种排列称为:有限制的最大限度原则。但是这里其是仍然存在问题,原则优先性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即:如何衡量哪个原则应该被放在另一个原则前面呢?对于此罗尔斯认为可以将处于前面序列的原则限定为一种相当专门的原则,范围比较小的原则来解决,除非在先的原则只有一种有限的应用,并规定了能够满足的有限要求,否则后面的原则就决不能发挥作用。像平等自由原则就可以位于一个先前的优先位置,而功利原则则不能,因为如果功利原则在前,则其随后的标准都成为了没用和多余的了。

总得来说,对于优先问题的处理,传统上有两种方式即,1通过一个单独的普通原则,2直觉义式的,而罗尔斯则提出了第三种即通过一批按词典次序排列的原则。罗尔斯认为,虽然词典式次序虽然不可能很准确,但它可以对某些特殊的但却有意义的条件提供一个大致说明。

(下述摘自豆瓣读书)

[1]古典功利主义承认优先问题,并认为只有一个终极标准也就是功利原则。[2]优先问题上诉诸直觉并无必然不合理之处,但应该尽量减少,尽量概括出优先规则。[3]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直觉受到如下限制:(1)原初位置各方是理性的,认为所有原则都应该有明确的一致同意,所以一定会尝试就如何平衡正义原则达成一致;由于原则并不依赖自明性,其所提出正义原则的理由也会为如何平衡正义原则提供指导。[4](2)可以对原则作词典式排序的安排,以避免权衡问题。做这种安排的前提是在先的原则必须是有限的,其提出的要求必须是明确的。[5](3)可以把问题提得更为有限,并以明智判断代替道德判断。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首先挑出一种社会地位作为判断的站点,然后对这一点上的代表人的受益进行明智判断。这就避免了直觉主义总和-分配二分法的困难。[6]我们并不追求完全避免诉诸直觉,只是希望提出一种能使我们经过考虑的判断达成一致的正义观念。由原初位置角度看,达到这样的正义观念本身是原初位置各方理性的意愿,而原则是被选择的,先有原则后有道德事实,所以道德事实的复杂性由原初位置各方的意愿决定。[7]要解决优先问题,要么通过一个全面的单一原则,要么通过对诸原则的词典式排序。

9、对道德理论的评论

(下述摘自豆瓣读书)

[1]提出本节主题:道德理论的本性。解释何谓在反思平衡中“考虑过的判断”以及引入这一概念的理由。[2]我们与正义感相关的道德认知与行动能力是非常复杂的。[3]道德理论首先是要尝试描述我们的道德能力。描述我们的道德能力在于列出我们进行道德判断的一套原则系统。[4]描述道德能力类似于描述语言能力,它必然要进行理论建构,从而会超出日常所用的规范。因而原初位置与对原则的原初同意的想法并不是冗余的。[5]所谓“经过考虑的判断”,就是在没有迟疑、恐吓、激怒、暗中谋利等影响因素而适于正义感发挥的条件下作出的判断。[6]之所以需要“反思平衡”是因为,虽然道德理论的目的就是提出一套契合于我们那些经过考虑的判断的原则,但即便这些经过考虑的判断本身也可能是被扭曲的,所以反而可能在得到一套原则之后反过来调整一些与之不符的判断,如此反复。最后两者所达到的平衡是经过一个反思过程的。[7]道德哲学关系到彻底的反思平衡,必须面对所有可能接受的正义感描述与其论证,而本书限于考察道德哲学传统留传的几种正义观,试图证明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原初位置最为偏好的,并且也最与我们经过考虑的判断相符。[8]反思平衡在不同人身上有不同可能,且最终未必能够会聚为一,本书的工作是从作者与读者的反思平衡开始,将所有可能的正义观体系归纳为几种主要的思路并进行考察。[9]强调道德理论之为理论:面向事实,提出假设,对事实进行概括和解释。从而,道德概念的定义与逻辑分析并不在其中占特殊地位,也不足以支撑一个实质性的理论。[10]有了对道德观念的准确的实质性的说明,反而会为意义分析与辩护的问题开拓新的思路,类似于新的逻辑体系对逻辑学和数学哲学领域的起到的作用。[11]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是初步的,并不完备,但重要的是从现有的几种替代项中找出最正确的方向。[12]作为公平的正义经常与功利主义对照,部分是为辅助解说,部分是因为功利主义是主流理论,是迄今为止最清晰和最系统性的理论,而这方面还没有其他理论能够媲美。[13]本书理论应被理解为一个框架指引,正义原则、优先规则、原初位置的理念都是为了能够更清晰地提出可解答的问题。只要能在过程中澄清我们的思想,并减少分歧、增进一致,其暂时的粗糙简陋即可被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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